济南高新区企业改制和上市工作指南(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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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南高新区管委会文件济高管发[2008]221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济南高新区关于扶持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部门、各园区、各镇办、各直属企业、各派驻机构:《济南高新区关于扶持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意见》已经主任办公室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济南高新区管委会二○○八年十月八日62济南高新区关于扶持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意见第一条为推动济南高新区企业改制上市工作,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利用资本市场的步伐,促进高新区科技、经

2、济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以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创业板、主板等境内外各类证券交易市场为目的进行改制上市的高新区内企业。第三条科技经济发展局是高新区企业改制与上市工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企业改制与上市的组织、宣传、培训、辅导,受理、办理改制上市企业的扶持事项等工作。第四条高新区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科技经济发展局提出扶持申请:(一)被列入高新区改制上市重点培育计划并在专业机构辅导下已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已进入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的;(三)企业及与之相

3、应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已与境内外具有相应资质的证券等中介机构签订了企业上市相关协议,且相关申请已被主管部门正式受理的。第五条申请改制扶持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高新区内进行工商、税务注册登记;(二)已由相应资质服务机构进行改制辅导;(三)已与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签订改制顾问协议;(四)取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第六条申请进入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扶持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62(一)在高新区内进行工商、税务注册登记;(二)取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三)与具有相应资质的证券机构签订辅导协议,并与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签订有关服务协议;(四)取得中

4、国证券业协会出具的备案文件。第七条申请上市扶持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高新区内进行工商、税务注册登记;(二)取得上市所必需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三)企业及与之相应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已与境内外具有相应资质的证券机构签订辅导协议、保荐协议和承销协议;(四)企业上市的相关申请已被主管部门正式受理;(五)企业上市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在济南高新区内。第八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改制上市企业按照下列标准予以扶持:(一)对完成改制的企业,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扶持;新设

5、立股份公司、新迁入拟上市股份公司,给予5-10万元一次性扶持。(二)对申请进入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经主办券商推荐并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受理通知书后,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式公告挂牌后,再给予20万元一次性扶持。(三)对已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上市申请并取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在境内公开发行上市(含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企业转板在境内上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扶持。(四)对已与相应资质的证券机构签订企业上市协议,在境外OTC交易市场挂牌进行股权柜台交易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已与相应资质的证券机构签订企业上

6、市协议,且相关上市申请已被境外证券交易所受理,在境外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扶持。(五)鼓励企业“买壳”、“借壳”上市。区内企业“买壳”、“借壳”62上市并将上市公司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全部迁入高新区以及上市公司整体新迁入高新区的,视同高新区企业上市,给予100万元一次性扶持。第九条企业改制上市扶持资金应当用于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中介机构服务费用和办理相关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等费用。第十条对企业上市改制过程中,因规范企业利润、税收等,形成高新区财政实际增收部分,经认定,由高新区财政给予扶持。第十一条企业因上市在合并、重组、

7、改制中发生的土地、房产变更、过户等产生的税收高新区留成部分,经认定,由高新区财政给予扶持。第十二条申请改制上市扶持的企业,应当在完成改制、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每一阶段工作后半年内,向科技经济发展局提出扶持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改制扶持的企业应提交的材料:1、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2、股份有限公司税务登记副本及其复印件;3、与证券等中介机构签订的改制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4、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二)申请进入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扶持的企业应提交的材料:1、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2、股份有限公司税

8、务登记副本及其复印件;3、中国证券业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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