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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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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梅沙街道办事处车辆管理制度为保证车辆安全高效运行、确保工作用车、降低车辆使用成本,现根据实际情况,对原车辆管理制度进行修订:一、总则1、办事处所有机动车辆(含以各部门、下属各事业单位名义购置的汽车及摩托车,下同)由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采取费用定额包干、超额自负的管理办法。2、处级干部用车按区有关规定执行。各科室负责人星期一至星期四可带车上下班,星期五晚和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应自觉将车辆停放在办事处大院。3、车辆原则上由专职司机驾驶,没有安排司机的部门由各科(室)负责人把关,不得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和新手驾驶。4、因车辆维修或部门执行
2、办事处中心工作、碰到车辆不足的情况时,部门应相互支持,自行协调,遇突发事件及大规模专项行动时,各部门的车辆应无条件地服从事务办统一调配。5、上下班车及节假日的值班车辆由事务办统一安排。二、车辆使用6、为方便工作,办事处机动车辆分配到各部门使用,相对固定(车辆使用安排表见附表)。各科室领导对本部门的车辆管理负直接责任,负责本部门车辆在工作时间内的车辆使用调配,每台车由事务办安排一名司机负责该车的驾驶或保养。7、各部门周六、日需加班或接待用车应经分管车辆的领导批准,法定节假日用车应请示书记批准。违反规定的视作私人租车,收取相应租车费。8、车辆需
3、要驶出特区外的,由用车部门将用车人员、使用时间、地点、用车事由、返回时间(填申请用车单)等情况报分管车辆领导审批,过夜的车辆须报书记审批,并通知车队长备案。9、各科室应严格管理好本部门使用的车辆。如要把车借给个人办私事或外单位使用,须由借车人填写借车单经分管车辆的领导审批同意后交车队备案,车辆必须由办事处人员驾驶,并按规定缴纳费用。用车半天收费100元(限100公里以内),一天收费200元(限200公里以内),超出公里数按0.5元/公里收取费用。市外用车须经书记批准,并按规定用车一天(或一次)收费200元(限200公里以内)。出车前由车队长
4、加满油交给借车人,收车后由借车人加满油将车交回车队,未加满者,按车载满油量追加油款。用车人回来当天或第二个工作日将借车款交到财务中心。油费、隧道费、路桥费、停车费由借车人负责。领导干部私人借车按《办事处领导干部用车补充规定》实行,收费在当月工资中扣除。10、借车人员归还车辆前,应把车辆清洗干净,搞好车内外卫生,由车队长检查无异常后接收。三、车辆的保养、维修11、司机要保持车辆卫生,勤清洗、勤打扫,要加强对车辆的保养,保持车辆技术性能的良好及车容车貌的整洁。出车前、收车后检查车辆是否正常,如有异常,及时向车队长或事务办主任报告。①保养的具体要
5、求:各车保养人每星期一对自己所保养的车辆进行全面检查,主要检查车辆的外表沙板有无损坏,检查轮胎气压,检查有无漏油、漏水、漏气、漏电等现象。②领导使用的车辆确保每周清洗保养2至3次,每季度全车美容(打车腊)一次;其它车辆每周清洗保养1至2次,半年美容(打车腊)一次。③每两周进行一次对电池头的清洗和紧固。12、各车保养人每周五应向车队长反映所保养车辆的有关情况。13、当车辆发生故障或保养需要进厂维修时,必须由司机向车队长报告并经安全技术人员会诊确认后,由司机填写申请维修单,写明维修的具体项目,经车队长加意见后,再报事务办主任审批。司机凭申请维修
6、单进厂报价,进厂后报价在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由事务办主任批准维修;报价在2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的由分管车辆的领导批准后由车队长安排进厂维修;报价在10000元以上的需经办事处领导班子讨论审批后进行维修。报修更换500元以上配件的,须经车队长及该车司机对配件是否需要更换作进一步鉴定,确需更换的要对配件价格进行核实。对1000元以上的配件建议到配件门市了解价钱,货比三家,必要时自行购买。大、中修车辆必须到二家以上的修配厂估价。车辆出厂时,由当事司机在结帐单签名,维修费每月结帐一次,结帐单附发票报销。14
7、、各车辆必须建立档案,内有设备、工具及费用情况详细登记。15、车辆维修原则上实行“定点定厂”,不得用现金结算,司机到修理厂以外的商店购买汽车零部件(包括空调、汽车美容设备等)必须向车队长报告,并征得事务办主任或分管车辆的领导、办事处主任同意后,方可购买,擅自购买的,费用由其本人负责。四、车辆费用额度16、办事处所有车辆费用均在财务中心统一列支,公务用车的油卡(票)及隧道卡,统一到车队长处办理登记手续后领取。各车辆使用费用定期在“公开栏”公布明细情况。17、车辆用油定量:领导用车每季每台900公升;部门用车每季每台用油定额见附表(按2003年
8、1-8月份平均数上浮5%计)。18、各部门使用的车辆杂费每台车每季限300元。夜间停放保管费按实际开支报销。组织外出参观学习的车辆杂费注明事由及时单独报销,不计入车辆费用限额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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