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组织章程」改为「组织章程大纲」_20014010405170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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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關第46屆週年會員大會議程第8.3項「通過按2010年6月17日公司註冊處要求修訂本會公司章程之各有關項目」,需要修訂的項目共有15項,內容如下:第一項:標題「組織章程」改為「組織章程大綱」第二項:組織章程大綱內的第3(J)項由「執行所有其他合法、並與達成上述所有或任何目的有關或有助的事情。」改為「作出一切與上述宗旨有附帶關係或有助於達到上述宗旨的任何合法事情。」第三項:組織章程大綱內的第3(K)項由「載於香港法例第三十二章公司條例附表七之權力並不包括在本會之組織章程內。」改為「但:-(i)協進會如接受或持有任何可能受任何信託規限的財產,只會按

2、法律所容許的方式,並在顧及該信託的情況下,對該財產加以處理或投資。(ii)協進會的宗旨不得擴大至規管工人與僱主或工人組織與僱主組織之間的關係。(iii)《公司條例》(第32章)附表7所列的權力並不包括在本組織章程大綱內。」第四項:組織章程大綱內的第4(a)項由「協進會不論何時取得的收入和財產,只可應用於推動本組織章程內所述的協進會目的事項上。」改為「協進會的收入及財產,不論如何取得,只准純粹用以促進本組織章程大綱所列明的宗旨。」第五項:組織章程大綱內的第4(b)項由「受下列(d)及(e)項限制,協進會的收入和財產概不可直接或間接地,以股息、花紅或

3、任何方式支付或轉讓協進會的會員。」4/4第46屆AGM議程第8.3項(修章內容)改為「除下文(d)及(e)另有規定外,協進會的收入和財產概不可直接或間接地,以股息、花紅或任何方式支付或轉讓協進會的會員。」第六項:組織章程大綱內的第4(c)項由「協進會之執行委員會或理事會成員概不可獲委任協進會任何受薪職位,或會內任何有酬金的職位;協進會亦不應向執行委員會或理事會任何成員支付任何報酬或其他金錢上或有金錢價值(下例(e)項所述者除外)的利益。」改為「協進會之執行委員會或理事會成員概不可獲委任協進會任何受薪職位,或會內任何有酬金或支取費用的職位;協進會亦

4、不應向執行委員會或理事會任何成員支付任何報酬或其他金錢上或有金錢價值(下例(e)項所述者除外)的利益。」第七項:組織章程大綱內的第4(e)項由「本章程內亦無任何規定限制協進會信實地支付下列款項:-(i)實付費用予會內的執行委員會或理事會任何成員;(ii)由協進會或其執行委員會或理事會任何成員貸款的利息,利率以每年不超逾香港銀行公會現時所釐定的最優惠利率的兩厘為準。(iii)由協進會或其執行委員會或理事會任何成員租出或讓出的樓宇的合理和恰當的租金;(iv)報酬或其他金錢上或有金錢價值的利益予註冊公司,而協進會或其執行委員會或理事會其中一位成員亦同時

5、為該公司的成員之一,並持有該公司的股本不超過百份之一,或控制其中不超過百份之一的表決權。」改為「本章程大綱的條文並不阻止協進會出於真誠:-(i)向執行委員會或管治團體任何成員支付他們所墊支的開支;(ii)向借出金錢予協進會的任何成員或管理委員會或管治團體任何成員支付利息,款額按年息率不超逾當其時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所訂定的港元貸款最優惠利率加兩厘計算;(iii)向轉讓或出租物業予協進會的任何成員或執行委員會或管治團體任何成員支付合理及恰當的租金;(iv)以金錢或金錢的等值,向與協進會成員或執行委員會或管治團體成員有利益關係的法人團體(純粹因為

6、前者為該法人團體的成員,並佔有該法人團體不超逾百分之一的資本或控制不超逾百分之一的表決權)支付酬金或其他利益。」4/4第46屆AGM議程第8.3項(修章內容)第八項:組織章程大綱內的第5項由「會員承擔有限責任。」改為「會員承擔有限法律責任。」第九項:組織章程大綱內的第6項由「協進會每一位會員均承諾,在身為會員期間,如協進會清盤,將分攤協進會的財產,或在清盤後一年,將支付協進會在其停止身為會員前所承擔的債項和負債,以及因清盤和理算各個有份承擔責任者之間的權利而引起的費用、收費和開支。該等所需款項應不超逾貳拾港元。」改為「協進會每名成員均承諾於協進會

7、在其為成員期間或不再是成員之後一年內一旦清盤時,分擔提供不超過貳拾港元所需款項予協進會的資產,以用於償付協進會在其仍為成員期間所訂約承擔的債項及債務,支付清盤的費用、收費和開支,以及用於調整分擔人彼此之間的權利。」第十項:組織章程大綱內的第7項由「於協進會清盤或解散時,如在清償所有債項和負債後仍剩餘任何財產,該等財產不得付予或分發給協進會各個會員,而應給予或轉讓予其他與協進會的目的相類似的機構,並且在禁止分發其收入和財產予會員一事上,最低限度有著如本章程第4條對協進會限制一樣嚴謹的規定的機構。該等機構應由協進會會員在解散時或解散前決定。如不能決定

8、的話,則由香港最高法院對慈善基金有管轄權的法官決定,以及在前述規定未能生效的情況下,給予某些慈善團體。」改為「當協進會清盤或解散時,如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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