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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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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市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甬房公委[2007]5号,以下简称《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宁波市市区(海曙、江东和江北区)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指定的下列银行承办:•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市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条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管理机构,具体承办市区内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和贷款管理工作;贷款受委托银行负责受理借款人申请、贷前调查、借款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工作。第五条管理中心与受委托银行每年年初签订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委托合同)。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贷款对象贷款对象是已按规定缴存住房
3、公积金,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第七条贷款条件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有效居留身份;• 申请贷款时,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含)以上;• 购买自住住房取得房产证后一年以内;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取得房产证后三个月以内;大修自住住房竣工后三个月以内;• 购买自住住房,首付款不低于购房总款的30%;• 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同意以贷款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房产价值全额作为抵押;购买商品房的,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商)须为购房人作阶
4、段性担保;• 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计算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按下列规定:(一)借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日前,先后在两个(含)以上单位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已办理转移合并手续的,缴存时间可连续计算。(二)由于借款人或所在单位的原因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在重新缴存后又一次性补缴的,不属于按月连续缴存的情形。第九条借款人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下列规定办理:(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1、已申请过2次住
5、房公积金贷款;2、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共有产权人)尚未结清;3、已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的房屋,产权人尚未变更;4、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因违约受委托银行提前收回贷款。(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计算贷款次数1、借款人已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婚前或离异);2、参与过共有产权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或还款能力计算。第十条购房取得房产证一年内贷款规定(一)借款人购房取得房产证后一年内申请贷款,须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并在购房取得房产证后一年内符合贷款条件的:1、借款人购房时,本人住房公积金尚未连续缴足12个月(含);2、借款人购买
6、商品房时,该商品房开发商不愿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担保。(二)购房取得房产证后一年内申请贷款时间的计算,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1、取得房产证时间,以房产管理部门发证的日期为准。2、受理贷款申请时间,以借款人的贷款申请资料送达管理中心为准;分次送达的,以最后一次送达时间为准。第十一条个人信用借款人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中有不良记录的,按以下办理:(一)受委托银行根据借款人个人征信系统记录,与借款人面谈后,下列情形之一属实的,应当当场告知借款人不予贷款。1、借款人的不良记录属于恶意行为的;2、借款
7、人有多处贷款,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的合法收入不足以偿还多处贷款能力的;3、申请贷款时,逾期贷款或信用卡逾期尚未归还的。(二)受委托银行调查后,认为不属于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借款人贷款申请资料中附个人信用报告和受委托银行的书面调查意见。 第三章贷款范围第十二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一)购买商品房; (二)购买经济适用房(限价房); (三)购买二手房; (四)购买拆迁安置房;(五)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第十三条自住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一)
8、集体土地性质的房产;(二)产权有异议的房产;(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抵押的房产。第十四条借款人在市六区(海曙、江东、江北、鄞州、镇海、北仑)以外地域(本市行政区域以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借款人本人实际工作单位在房屋所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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