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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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辽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121号)、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和管理水平的通知》(内房金[2015]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5]58号)

2、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于通辽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的管理。第二条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包含其下设的管理部)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监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贷和结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接受住房公积

3、金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第四条本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币种为人民币。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其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主产权的普通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18—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六条凡所在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和个人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者集中封存的职工(不包括一年缴存一次的职工),不能申请住

4、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并重新缴存后,其住房公积金封存期可视同连续缴存期累计,满六个月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所在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但单位已经按规定制定补缴计划,并按计划补缴完成的,可视同连续缴存。职工或其配偶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夫妻双方只能办理一份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同一套住房只能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夫妻双方在通辽市行政区域内两个属地参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自愿选择其中一个属地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并按贷款所在地的职工夫妻双

5、方均参加住房公积金有关条件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有三次(含三次)逾期二个月以上或有一次逾期六个月以上记录的,从没有违约之月起满两年后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被起诉过的职工及其配偶终身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七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相对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和担保义务,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房屋必须座落在通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首付款收据、《不动产登记证明》、《中华人民共

6、和国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内蒙古增值税普通发票;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具有规划、土地、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三)购买自住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的首期付款,贷款的申请有效期限自相关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止,多层不超过三年,高层不超过四年,购买二手房为办理过户手续两年内。—18—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需费用20%的首期付款。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

7、工程施工合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建房时间以《施工许可证》或《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颁发时间为准。贷款的申请有效期限自首付款支付之日起,至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止,不超过两年。在国有(集体)土地上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需费用20%的首期付款。提供《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镇及其以上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出具的大修鉴定证明、规划部门批准文件或镇政府出具的《准建证》、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修房时间以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出具的大修鉴定证明签署时间为准。贷款的申请有效期限

8、自首付款支付之日起,至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止,不超过两年。(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已婚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配偶是共同借款人、共同债务人,并承担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确有特殊情况的,借款人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并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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