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农科技公司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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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二〇〇六年五月39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三节股份转让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股东大会提案与通知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五章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二节董事会第六章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七章监事会第一节监事第二节监事会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第二节内部审计39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九章通知

2、和公告第一节通知第二节公告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二节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修改章程第十二章附则3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深府办(1989)1049号文批准,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

3、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4403011020145。第三条公司于1989年12月11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250万股。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全称:SHENZHENCAUTECHNOLOGYCO.,LTD.第五条公司住所:深圳市蛇口新时代广场27楼A―D。邮政编码:518067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397.67万元。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公司全部资

4、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39第二章经营宗

5、旨和范围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发展生产,激发企业活力,积极拓展业务,促进经济繁荣,使全体股东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通讯、计算机、软件、新材料、生物技术和生物特征识别技术、新药、生物制品、医用检测试剂和设备的研究与开发;信息咨询;计算机软件及生物技术的培训(以上各项不含限制项目);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

6、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第十八条公司发起人为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招商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五百五十万股、二百万股;以经营性资产作为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为1989年12月。第十九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8397.67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8397.67万股,其他种类股0股。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7、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39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8、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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