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实施律师法办法

广东实施律师法办法

ID:32130617

大小:67.50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9-01-31

广东实施律师法办法_第1页
广东实施律师法办法_第2页
广东实施律师法办法_第3页
广东实施律师法办法_第4页
广东实施律师法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广东实施律师法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广东省实施《律师法》办法(草案)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四章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律师协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第二章律师执业许可第三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12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政策,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地仅限于乳源、连山、连南自治县。第四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

2、下条件: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警察院校中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除外。第五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按照《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受理、考核、批准的程序,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第六条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除司法行政部门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第七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除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不得收取费用。第三章律师事务所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

3、取得执业许可证。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12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第十条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许可,由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受理设立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有《律师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应当终止。律师事务所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前,不得自行决定解散。第四章 律师的权利、义务第十二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

4、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对律师实施责骂、侮辱、殴打或其他侵犯律师人身权利的行为。第十三条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律师在向有关单位调查取证时,在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后,有关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和协助。律师要求确认所摘抄、复制的材料来源的,有关单位经核实后应当予以盖章确认。12律师在调查过程中所做的记录,可以要求被调查人签名、盖章或按指纹,被调查人对其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

5、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受委托律师有权了解的案件情况包括:(一)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关押的场所;(二)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三)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四)犯罪嫌疑人关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陈述;(五)犯罪嫌疑人关于其无罪、罪轻的辩解;(六)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侦查程序是否合法;(七)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八)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接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一人或者两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律师可根据案件

6、的具体情况决定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次数和时间,不受限制。第十五条12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制作会见笔录,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认无误后要求其在笔录上签名。羁押场所应当为律师制作会见笔录提供便利。第十六条律师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书面申请取保候审,有权决定的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后七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受委托的律师认为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可以要求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权决定的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答复受委托的律师。辩护律师认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

7、求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书面答复辩护律师。第十七条侦查机关在侦查终结前,案件承办人应当听取受委托的律师关于案件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受委托的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律师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直接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律师的意见有困难的,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律师发出书面通知。受委托的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第十八条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