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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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省政府1990年1月26日发布,1997年12月31日修订,2002年6月依据省政府第75号令再次修订)第一条为防止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林区人民生命财产,促进林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除城市的市区外,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一切森林防火工作。第三条县以上(含县,下同)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是其管辖区域内森林防火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检査监督。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乡(镇)长、村长负责制。全省年

2、森林火灾受害率应按制在全省有林而积的千分之一以下。因人为因素或救火措施不力而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山火或特大山火的,应当依法追宂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行政领导人的责任。第六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应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林区的国营林业部门、乡(镇)、村以及机关、部队、铁路、农场、牧场、工矿企业、自然保护区、旅游区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基层森林防火组织,做好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第七条省建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査监督全省各地森林防火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设立

3、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均应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曰常工作;办公室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自行调剂解决。第八条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履行《森林防火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八项职责。未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地方,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第九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划定林区界限,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区、责任单位,建立责任制度;规定森林防火期、戒严期和戒严区;统一印发野外用火许可证和进入林区证明;向林区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授予森林防火管理权。第十条在行政区域交界林区,毗邻地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本着“自

4、防为主、积极联防、团结互助、保护森林”的原则,确定联防区域,制订联防制度和措施,共同做好联防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第十一条我省森林特别防火期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4月15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做好森林防火预防工作。第十二条森林特别防火期间,在山林内或靠近森林边缘地带严禁下列用火:(一)烧黄蜂、煱蛇鼠:(二)上坟烧纸和其它封建迷信用火;(三)使用火把;(四)烧山赶野兽和使用其它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方法狩猎;(五)吸烟、野炊、烤火取暖以及其它生活用火;(六)林内烧窑或火烧积肥:(七)森林旅游区内烧烤、燃放烟花、爆竹。第十三条森林特别防火期间,在林区要

5、严格控制野外用火;因生产需要用火的,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烧荒、烧牧草、烧蔗地、烧火积肥、烧山边田坎草,必须经过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或县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批准,领取野外用火许可证。用火时要通知近邻单位。经批准进行生产用火的,要有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线,准备好扑火工具,组织足够人力看守火场,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在三级风以上(含三级)的天气严禁用火。(二)进入林区从事林副业生产的人员,必须持有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进入林区的证明,在指定的区域内活动;在林区烧烤林副产品等,应当固定场地、选择安全地点用火,并在周围开设十米宽以上的防火线。(三)在野外做饭、烤干粮、烧水、

6、取暖等生活用火,要有专人负责,选择安全地点用火,事后彻底熄灭余火。(四)森林防火戒严期间,林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第十四条森林特别防火期内,通过林区的铁路机车,必须装配防火设备,在规定的地点清炉,严防喷火、漏火。在林区行驶的旅客列车、公共汽车,司机、乘务人员要对乘客进行防火安全教育,防止旅客往车外扔烟头或其它火种;在铁路、公路沿线容易引起火灾的危险地段,由铁路、公路主管部门配备火情巡视员,做好巡逻和灭火工作。在林区作业的汽车、拖拉机或其它机动车辆,必须配置灭火器具,安装防火装置,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防失火。第十五条森林特别防火期内,严禁在林区使用枪械狩猎;在林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施工、勘察等

7、活动,必须事先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做好防火、灭火准备工作,并通知毗邻单位。在森林防期内,国营林业局、林场和集体林区乡(镇)、村应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业或者季节性的扑火队,并加强培训,以便发生森林火灾时能立即出动,迅速扑灭。第十六条护林员由县、乡(镇)人民政府委任,发给统一证件、标志。护林员的证件和标志,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护林员在森林防火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森林法规和森林防火方针、政策、协助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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