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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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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颁布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20503 【实施日期】19920503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森林防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我省境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均须依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并纳入政绩考核内容。建立和完善部门和林区各单位对政府负责的制度,实行部门和单位行政
2、领导负责制。 【章名】第二章森林防火组织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州、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人武部、驻军、武警等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由各级人民政府(行署)分管领导任指挥长,并设专职副指挥长,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同级林业主管部门,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林区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职人员,建立森林防火指挥所,由乡、镇长任所长,办公室设在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本乡、镇的森林防火工作。 林区的村公所或者办事处,建立森林防火指挥组,由村长、主任任组长,负责本村或者办事处管辖地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六
3、条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主要职责和下列各项职责: (一)在森林防火期,以临战状态做好指挥和调度工作,协调各方关系,组织昼夜值班,掌握火情和工作动态,及时向上级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报告; (二)制定本地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上级指示、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森林防火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林区的国营林业局和林场、农场、牧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以及机关、部队、铁路、交通、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建立森林防火组织,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做好本单位的森林防火和联防工作。 第八条在行政区域交界或者与
4、重要的厂、场、矿、库、村毗连的林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单位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按照“自防为主,积极联防,团结互助,保护森林”的原则,确定关防区域,制定联防办法和措施,共同做好联防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营林业局以及林场、农场(含华侨农、林场)、牧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森林防火期内可以在林区建立森林防火检查站,有权对入山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森林防火检查站的设置,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国营林业局和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条县、市和国营林业局、林场、农场(含华侨农、林场)、牧场、自然保护
5、区管理局(所)、集体林场,应当建立专业、半专业扑火队;林区的乡、镇、村和各单位,建立以民兵为骨干,以男性青壮年为主体的义务扑火队,并定期进行训练。 第十一条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应当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部署,开展航空护林工作,加强武装森林警察部队的建设,逐步提高森林防火的专业化、现代化水平。 第十二条县、市和有林的乡、镇、村以及农场、牧场、国营林业局、林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等单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护林员由县、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委任或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委任。护林员在森林防火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
6、规范性文件,协助村民委员会、合作社等基层组织依法制定保护森林的乡规民约并监督实施; (二)森林防火期内,负责巡山护林和入山人员的管理工作; (三)管理野外用火; (四)发现火情,及时报告,并参加组织扑救火灾和调查火灾损失,协助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公安、林业等主管部门查处火灾案件。 【章名】第三章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三条全省每年十二月至翌年六月为森林防火期,三月至四月为森林防火戒严期。州、市、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可以根据本地的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规定具体的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出现高火险天气时,可以划定森林防火戒严区,规定具体的森林防火戒严期,并向省人民政
7、府备案。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森林防火事业费和基本建设经费列入计划,纳入年度预算,专款专用。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审计、财政部门,负责对森林防火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有关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分期实施。 大面积成片造林(含飞机播种造林)、更新,必须把森林防火设施建设列入造林规划设计,与造林更新同步实施。其所需经费列入造林成本。未完成防火设施建设的项目,主管部门不予验收。 第十六条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对森林防火专用车辆、通信器材、灭火机具、望台、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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