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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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19920503(颁布时间)19920503(实施时间)20011218(失效时间)云政发[1992]79号(文号)云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四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第五章 森林火灾的调查和统计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切实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森林防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我省境内的森

2、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均须依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并纳入政绩考核内容。建立和完善部门和林区各单位对政府负责的制度,实行部门和单位行政领导负责制。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州、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人武部、驻军、武警等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由各级人民政府(行署)分管领导任指挥长,并设专职副指挥长,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各级森林防火指

3、挥部办公室设在同级林业主管部门,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林区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职人员,建立森林防火指挥所,由乡、镇长任所长,办公室设在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本乡、镇的森林防火工作。林区的村公所或者办事处,建立森林防火指挥组,由村长、主任任组长,负责本村或者办事处管辖地域的森林防火工作。第六条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主要职责和下列各项职责:(一)在森林防火期,以临战状态做好指挥和调度工作,协调各方关系,组织昼夜值班,掌握火情和工作动态,及时向上级指挥部和有

4、关部门报告;(二)制定本地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规划,并组织实施;(三)根据上级指示、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森林防火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第七条 林区的国营林业局和林场、农场、牧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以及机关、部队、铁路、交通、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建立森林防火组织,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做好本单位的森林防火和联防工作。第八条 在行政区域交界或者与重要的厂、场、矿、库、村毗连的林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单位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按照“自防为主,积极联防,团结互助,保护森林

5、”的原则,确定关防区域,制定联防办法和措施,共同做好联防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营林业局以及林场、农场(含华侨农、林场)、牧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森林防火期内可以在林区建立森林防火检查站,有权对入山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森林防火检查站的设置,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国营林业局和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第十条 县、市和国营林业局、林场、农场(含华侨农、林场)、牧场、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所)、集体林场,应当建立专业、半专业扑火队;林区的乡、镇、村和各单位

6、,建立以民兵为骨干,以男性青壮年为主体的义务扑火队,并定期进行训练。第十一条 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应当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部署,开展航空护林工作,加强武装森林警察部队的建设,逐步提高森林防火的专业化、现代化水平。第十二条 县、市和有林的乡、镇、村以及农场、牧场、国营林业局、林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等单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护林员由县、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委任或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委任。护林员在森林防火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有关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协助村民

7、委员会、合作社等基层组织依法制定保护森林的乡规民约并监督实施;(二)森林防火期内,负责巡山护林和入山人员的管理工作;(三)管理野外用火;(四)发现火情,及时报告,并参加组织扑救火灾和调查火灾损失,协助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公安、林业等主管部门查处火灾案件。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十三条 全省每年十二月至翌年六月为森林防火期,三月至四月为森林防火戒严期。州、市、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可以根据本地的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规定具体的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出现高火险天气时,可以划定森林防火戒严区,规定具体的森

8、林防火戒严期,并向省人民政府备案。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森林防火事业费和基本建设经费列入计划,纳入年度预算,专款专用。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审计、财政部门,负责对森林防火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第十五条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有关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分期实施。大面积成片造林(含飞机播种造林)、更新,必须把森林防火设施建设列入造林规划设计,与造林更新同步实施。其所需经费列入造林成本。未完成防火设施建设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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