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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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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沙-牛津规则(CIF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 【标题】华沙-牛津规则(CIF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 【颁布单位】 【颁布日期】1932-01-01 【实施日期】0000-00-00 【有效性】有效 华沙--牛津规则 (CIF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
2、 (1932年国际法协会制定) 序言 本规则是为了对那些愿按CIF条款进行货物买卖但目前缺乏标准合同格式或 共同交易条件的人们提供一套可在CIF合同中易于使用的统一规则。 如果没有明示依照下述方式采用本规则,那末,按照CIF条款进行
3、买卖的当 事人,其权利和义务不受本规则的约束。 第一条总则 本规则称为《华沙--牛津规则》,如在合同中采用本规则,就肯定说明合同 当事人意欲订立一个CIF合同。 在CIF合同中,本规则的任何一条都可以变更、修改或增添其他条款,但这 样的变更、修改或增添必须经合同当事人明示地协议才能成立。如无上述明示的协 议,则一切涉及全部或部分海上运输货物的买卖,凡明示采用《华沙--牛津规则》 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均应援用本规则的规定办理。 如本规则与合同
4、发生矛盾时,应以合同为准。凡合同没有规定的事项,应按照 本规则的规定办理。 本规则所使用的“特定行业惯例”,是指在特定行业中已形成的普遍通用的习 惯,从而可以认为合同当事人已共知这一习惯的存在,并且在签订合同时参照了这 一习惯。 第二条关于卖方装船的责任 (Ⅰ)除依照上节和第七条第(Ⅲ)款、第(Ⅳ)款的规定外,卖方必须备妥 合同规定的货物,并且依照装船港口的习惯方式,将货物装到该港口的船上。 (Ⅱ)如成交时订售的是海上路货,或按照第七条第(Ⅲ)款和第(
5、Ⅳ)款规 定的方式已经交给承运人保管,或者为履行合同起见,卖方有权按合同规格买进海 上路货时,卖方只需将该货划拨到买卖合同项下。这种划拨不需在单据提交买方以 前办理,提交单据即意味着该货划拨到买卖合同项下。 第三条装船时间和日期证明 (Ⅰ)订售货物的全部数量必须依照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或期限装船,或交给 承运人保管。如合同没有规定时间或期限,则应在合理的时间内装船或交给承运人 保管。 (Ⅱ)有效提供的作为运输合同证明的提单或其他单证,其所载明的装船日期
6、 或交给承运人保管的日期就是在该日实际装船或实际交付的表面证据,但并不因此 使买方丧失提出反证的权利。 第四条例外 由于不可抗力、任何特殊原因、事故,或者由于不论何种或何处发生的阻碍, 或由此而产生的结果,为当时卖方所不能预见或避免,以致卖方延迟或未能装运全 部或部分订售货物或者延迟或未能将全部或部分订售货物,交给承运人保管,卖方 对此将不负责任。 如果上述原因、事故或障碍,阻止、妨碍或耽误了全部或部分订售货物的生产、 制造、交给卖方或装船,或者全
7、部或部分船只的租赁,卖方应将有关情况通知买 方,此项通知一经发出,装船时间或交给承运人保管的时间应展延到上述原因、事 故或障碍解除时为止。但是上述那些原因、事故或障碍,如延续超过买卖合同规定 的装船或交给承运人保管的日期或截止期限十四天(如果合同没有规定此项装船或 交给承运人保管的日期或截止期限,则按第三条规定预计合理的期限截止时计算), 全部或部分合同是否仍由卖方履行,可由买卖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选择决定,对此, 任何一方都可在上述十四天后的七天内进行抉择并通知对方
8、。此项通知发出后, 任何一方将无权由于此项抉择而对另一方提出索赔要求。 第五条风险 风险应依照第二条规定从货物装到船上时起转由买方承担;如果卖方按照第七 条第(Ⅲ)款、第(Ⅳ)款规定有权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保管,以代替装船,则从实 际交给承运人之时起,风险转由买方承担。 第六条所有权 除依照第二十条第(Ⅱ)款的规定外,货物所有权的转让时间,就是卖方将有 关单据交到买方掌握的时刻。 第七条卖方对提单的责任 (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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