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远程教学讲课提纲&amp#183;民法学.doc

中共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远程教学讲课提纲&amp#183;民法学.doc

ID:32099093

大小:57.5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9-01-31

中共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远程教学讲课提纲&amp#183;民法学.doc_第1页
中共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远程教学讲课提纲&amp#183;民法学.doc_第2页
中共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远程教学讲课提纲&amp#183;民法学.doc_第3页
中共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远程教学讲课提纲&amp#183;民法学.doc_第4页
中共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远程教学讲课提纲&amp#183;民法学.doc_第5页
资源描述:

《中共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远程教学讲课提纲&amp#183;民法学.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中共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远程教学讲课提纲·《民法学》第五讲物权法(下)主讲人: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李雅云一、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意味着人对物最充分、最完全的支配,是最完整的物权形式。财产所有权制度构成了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所有权是完全物权。根据《物权法》第39条的规定,所有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现代经济学中的产权概念,包括但不限于物权。(二)财产所有权的取得1.原始取得生产、先占、添附、善意取得、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拾得遗失物、国有化和没收2.所有权继受取得——因买卖、赠

2、与、互易等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如继承、遗赠等。——因其他合法原因取得所有权。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有的形式包括两类: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1.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基于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如夫妻财产共有、家庭财产共有。共同共有人的权利义务:1.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权、共享收益。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2.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

3、行为,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该取得财产的,应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2.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1.按份共有人按照约定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2.任何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不得擅自占有和使用共有财产;3.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转让。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二、国家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国家财产分为:经营性财产和非经营性财产。物权法主要规定非经营性财产的归属与利用,对经营性财

4、产作原则性规定。国有非经营性财产包括:1、国家所有,国家使用的财产(行政性财产)。包括国家机关办公设施(如人民大会堂);军事设施、武器、装备等;2、国家所有,公众使用的财产(公益性财产)。包括道路、机场、车站、码头、公立公园、公立博物馆、图书馆、公立学校、公立医院等。3、自然资源(资源型财产)。包括矿藏、土地、山脉、水流、海域等。1。关于国家财产的归属:物权法第45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地方政府也可以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5、 物权法第46-52条: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无线电频谱资源、文物、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2。关于国家财产的利用主要体现在国家设立用益物权,如,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采矿权、取水权、捕捞权等自然资源的利用权。这些权利是通过政府行使行政许可、审批、规划等权力获得的,学说上称之为“准物权”或者“特许物权”。物权法与

6、行政法、特别法交叉物权法第121条: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第163条: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第116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

7、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人往往是私法上的民事主体资源利用权不仅仅是行政许可权、审批权,也可以是私人用益物权。第122条: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第123条:“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空间利用权:第136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地役权:第156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8、 第157条: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三、相邻关系(相邻权) 物权法第84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85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物权法第71、72条涉及相邻关系:“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