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远程教学讲课提纲·《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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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远程教学讲课提纲·《行政法学》第五讲行政强制与行政征收主讲人: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教授王红行政强制一、行政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立法(一)关于行政强制法:1988年国务院法制局将行政强制法列入立法规划,1998年九届人大又正式将其列入立法规划,全国人大法工委从1999年3月起着手行政强制法的调研起草工作,2002年形成征求意见稿,2005年草案第一次审议,2007年草案第二次审议,2009年第三次审议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1年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二十次会议第四次审议草案,21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五审并通

2、过。2011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2年1月1日开始施行。在这之前,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散见于《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和一些单行法律法规之中。根据九届人大立法规划,全国人大法工委从1999年3月起着手行政强制法的调研起草工作,起草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对行政强制行为进行规范,避免和防止行政强制权力滥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行政强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强制设定主体混乱,不明确;2.强制具体形式繁多,手段过杂、过滥、过重,缺乏规范;3.强制实施主体多头混乱;4

3、.缺少程序规范,违法情形严重;5.行政机关自行执行与申请法院执行缺乏法律明确规范,导致执行难。(三)行政强制的立法指导思想行政强制法的重要性、复杂性以及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影响之深之广甚至超过了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的起草过程历时二十三年,其中难产十二年,不断激活,不断搁置,不断难产,最终五审通过,突显这部法的立法曲折和立法慎重。13规范行政强制权的设定和实施,既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强制手段,进行有效的行政管理,又要规范行政强制权,避免和防止强制权力滥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行政强制的概念、

4、特征与种类(一)行政强制的概念: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的行为。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为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或为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和危害事件发生,对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的行为。1.为实现具体行政行为内容而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1)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确定义务(2)故意或过失不履行(3)超过法定期限不履行2.为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和危害事件而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1)预防性强制措施(2)制止性强制措施(3)保障性强制措施(二)行政强

5、制的特征:(1)行政机关单方行为、侵益行为,直接损害当事人的权益;(2)不区分违法还是不违法;(3)行政强制是对与行政管理有关的强制性行为的组合性概念;(4)实施强制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三)行政强制的性质和种类:1.执行性行政强制:(1)法院依申请行政强制执行(2)行政机关自行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2.管理性行政强制:(1)即时性行政强制(紧急状况下)(2)一般性行政强制(一般状况下)(四)行政强制的手段和方式:1.执行性行政强制措施2.即时性行政强制措施133.一般性行政强制措施(预防性、制止性、保障性)(五)管理

6、性行政强制措施:(1)对公民人身自由的暂时性限制措施(2)对存款、汇款、有价证券等的冻结措施(3)对生产经营场所设施或者财务的查封措施(4)对财务的扣押措施(5)强行进入住宅的措施(6)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六)执行性行政强制措施:(1)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代履行”(2)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执行罚”(3)划拨存款、汇款、兑现有价证券(4)将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或者依法处理(5)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方式三、行政强制应遵循的法律基本原则1.行政强制法定原则;法律设定对人身的强制和对重大财产的强制权(法律保留人身强制,

7、对存款、汇款、有价证券等冻结,强行进入公民住宅的强制设定权)。在法律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法规才有某些强制设定权(就场所、设施或者财务的查封、对财物的扣押)。如法律没有设定,地方需要,又具有地方特点,地方性法规可以拥有对一般性财产强制的设定权。规章以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得设定强制。2.适当、比例、平衡、兼顾原则;采取最小侵害。间接强制优于直接强制。财产强制优于人身强制。负担性强制优于禁止性强制。平衡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兼顾公益和私益。体现既授权又控权。3.强制与预防,强制与说服教育相结合原则;行政强制不是目的

8、,只是促使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手段。先教育后强制,先告诫后执行。违法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4.预先告诫程序原则;通过催告敦促、书面告诫,目的是为了让相对人自动履行义务。相对人收到催告书,有权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事实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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