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班远程教学《行政法学》讲课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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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班远程教学《行政法学》讲课提纲第九讲行政诉讼与行政赔偿主讲人:小央党校宪法行政法教研室主任王红教授第一部分行政诉讼专题一、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从世界范围看,行政诉讼制度发源于法国的行政法院制度,但是,各国由于法律传统、法治观念等的不同,并未都形成法国行政法院式的行政诉讼模式。在大陆法系国家,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捉请行政法院市査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在英美法系国家,所有的诉讼都由普通法院统一审理,并不存在行政诉讼的概念,对行政行为的审查称为司法复审(乂译为司法审查)。我国1989年通过《行政诉讼法》,标志着行政诉讼作为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一同,构成我国

2、三大基本诉讼制度。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在我国,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依法向国家市判机关即法院请求司法保护,并由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裁判的一种诉讼活动。作为一种法律制度,行政诉讼具冇如下主要特征:1、案件性质的特殊性。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是行政案件,它同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一样,都属于法院适用国家基本法律处理的重要案件类型。就行政管理领域发生的行政纠纷来说,行政案件具冇独特的内涵,其实际上就是由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加以审理并解决的行政纠纷。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尤其是民事案件相比,行

3、政案件具有其特殊性:一•是行政案件的一方当事人为国家行政主体,期一方当事人则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者地位的行政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纟R织,双方当事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是不平等的;二是从案件争议的内容看,行政案件的发牛,是因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权利义务关系上的争执。2、行政诉讼中原、被告双方的恒定性。在行政诉讼屮,不服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原告,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恒为被告,这是行政诉讼的一大特征。行政管理活动的特定性决定了行政主体不能因为行政相对人不服从其意志而对相对人提起诉讼,因为,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屮拥

4、有强制权,可以督促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在相对人不履行时,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在行政诉讼中,被告的行政主体不能对原告提起反诉。3、行政诉讼的标的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5条和第二章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诉讼的标的。二、行政诉讼特有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的基木原则是指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反映行政诉讼的基木特点,对行政诉讼具有普遍指导意义,体现并反映着行政诉讼客观规律和法律的精神实质的基木规则。行政诉讼作为我国的三大诉讼z—,其具冇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相同的基木原则,如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市判

5、权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合议、冋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原则,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使用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辩论原则,人民检察院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等。而行政诉讼作为独立的一种诉讼程序,其还具有与其他两人诉讼,特别是民事诉讼不同的特点,表现在:(-)选择复议原则这一•原则是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的关系来看,我国并不实行行政复议前置原则,即在行政诉讼之前,必须要穷丿&一切行政救济手段,而是赋予行政相对人自主选择权,即在法律法规没冇明确规定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先进行行政复议,对复议处理结果不服,再捉起诉讼;也可以选择不经

6、复议而肓接提起行政诉讼。这样规定是为了保证行政和对人可以获得充分的救济,并保证救济的公正。(-)市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这一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而:第一,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审查的对象限于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第二,人民法院市查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只审查其合法性,而不审查合理性、适当性;只有在行政处罚显示公正时,人民法院才有权予以变更。这样,行政机关的白由裁量行为是否合理、适当,原则上就在行政系统内白行判断和处理;第三,人民法院市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并参照规章。(三)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停止执

7、行原则这-•原则是指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岀界议,起诉至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审理该行政案件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这是因为,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职权,在冇权机关依法撤销之询,始终貝有法律效力。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因为行政相对人提起诉讼就停止执行。否则,一方而可能会引起行政相对人滥用诉权,另一方面,也不利于行政管理活动的连贯性。同时,行政诉讼法也考虑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停止执行,否则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时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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