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2097827
大小:42.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01-31
《上海浦东新区财税会计进修学校章程.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上海浦东新区财税会计进修学校章程(2008年12月29日校务会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有效地依法管理和规范本校的日常活动,根据我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本市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校全称为上海浦东新区财税会计进修学校本校住所上海浦东新区崮山路385号北楼2-3层第三条本校的办学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遵守诚信原则,依法办学。第四条本校的办学层次是中等非学历教育;办学形式是业余面授;办学范围
2、是职技类。第五条本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重视信息化建设,逐步做到通过互联网向登记机关和审批机关报告重大事项。第六条本校是由浦东新区会计学会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出资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学校注册资金壹拾万元人民币,举办者不要求有投资回报。第七条本校的审批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是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浦东新区民政局。第八条本校接受登记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委托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第二章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罢免第九条本校实行校务会制度。校务会是本校的
3、决策机构。第十条校务会的组成㈠本校校务会由举办者组建,首届主任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校务会由举办者推选,主任由校务会选举产生。㈡本校校务会由举办者的代表、校长及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组成,设主任一人。主任、委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㈢本校的校务会任期五年。㈣委员增补,由举办者提名,校务会讨论一致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㈤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校务会表决通过可以罢免,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⒈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⒉因工作变动或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责的;⒊本人提请要求解职的;⒋教育行政部门建议罢免的。第十一条校务会职权6㈠校务会行使下列职权⒈聘任和解聘校长; ⒉修
4、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⒊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⒋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⒌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⒍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⒎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㈡校务会不得在章程规定的权限外,干预学校的内部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第十二条校务会议事规则㈠议事程序和规则应秉承公平、公正原则,遵守推进学校发展为根本利益的原则,由校务会会议提出,并经讨论通过后确定。㈡校务会由主任负责召开,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应指定或委托校务会其他成员负责召开。㈢校务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主任认为有必要或经校务会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集校务
5、会临时会议。召开校务会会议,应提前一周通知全体委员。校务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才有效。㈣校务会行使一人一票的表决权,校务会的决议需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㈤校务会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必须得到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⒈选举和罢免主任;⒉聘任和解聘校长;⒊制订和修改学校章程;⒋制订发展规划;⒌审核预算、决算;⒍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⒎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㈥校务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一般由主任签名即可。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形成校务会决议的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三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㈠学校校务会主任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学校
6、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对外发生法律关系,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㈡学校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提名,经校务会讨论通过,报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审核,浦东新区民政局核准。6㈢学校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五年。期满离任。经校务会决定连任的,可以连任。㈣学校法定代表人的罢免,需经校务会会讨论通过,报审批部门备案。法定代表人离任,应依法进行离职财务审计,办理移交手续。第十四条学校实行校务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并根据学校实际设置教务室和财务室。第三章学校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学校行使下列权利:㈠按照章程自主管理;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㈢招收受教育者;㈣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㈤对受教育者颁发相
7、应的学业证书;㈥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㈦管理、使用本校的设施和经费;㈧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㈠遵守法律、法规;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标准,保证国家的教育教学质量;㈢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㈣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方便;㈤遵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㈥依法接受监督。第四章校长第十七条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