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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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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浦东新区民声艺术进修学校章程200年月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有效地依法管理和规范本校的日常活动,根据我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本市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校全称为上海浦东新区民声艺术进修学校本校住所在浦东大道1797号第三条本校的办学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遵守诚信原则,依法办学。第四条本校的办学层次是中等非学历教育;办学形式是业余面授;办学范围是艺术职技类。第五条本校按
2、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重视信息化建设,逐步做到通过互联网向登记机关和审批机关报告重大事项。第六条本校是由沈伟栋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出资举办的,学校注册资金壹拾万元人民币。本校是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举办者不要求回报。第七条本校的审批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是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浦东新区民政局。第八条本校接受登记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委托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第二章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罢免第九条本校实行董事会制度。董事会是本校的决策机构。第十条董事会的组成㈠本校董
3、事会由举办者组建,首届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董事会由举办者推选,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㈡本校董事会由举办者、校长及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㈢本校的董事会任期四年。㈣董事增补,由举办者提名,董事会讨论一致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㈤董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可以罢免,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备案;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2.因工作变动或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董事职责的;3.本人提请要求解职的;4.教育行政部门建议罢免的。第十一条董事会职权㈠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聘任和解聘校长;2.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4、;3.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6.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㈡董事会不得在章程规定的权限外,干预学校的内部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第十二条董事会议事规则㈠议事程序和规则应秉承公平、公正原则,遵守推进学校发展为根本利益的原则,由董事会会议提出,并经讨论通过后确定。㈡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开,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指定或委托董事会其他成员负责召开。㈢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经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一周通知全体董事。董事
5、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才有效。㈣董事会行使一人一票的表决权,董事会的决议需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㈤董事会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必须得到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1.选举和罢免董事长;2.聘任和解聘校长;3.制订和修改学校章程;4.制订发展规划;5.审核预算、决算;6.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7.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六)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一般由董事长签名即可。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形成董事会决议的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三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㈠学校校长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学校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对外发生法律关系,签署具有法
6、律效力的文件。㈡学校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提名,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审核,浦东新区民政局核准。㈢学校法定代表人任期为四年。期满离任。经董事会决定连任的,可以连任。㈣学校法定代表人的罢免,需经董事会会讨论通过,报审批部门备案。法定代表人离任,应依法进行离职财务审计,办理移交手续。第十四条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并根据学校实际设置相应的内设管理机构。第三章学校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学校行使下列权利:㈠按照章程自主管理;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㈢招收受教育者;㈣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㈤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㈥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7、;㈦管理、使用本校的设施和经费;㈧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㈠遵守法律、法规;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标准,保证国家的教育教学质量;㈢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㈣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方便;.㈤遵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㈥依法接受监督。第四章校长第十七条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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