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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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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浦东新区比翼科技进修学校章程 (2008年12月10日第5届校务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有效地依法管理和规范本校的日常活动,根据我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本市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上海浦东新区比翼科技进修学校 本校住所在:浦东东方路906号3F 第三条 本校的办学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2、遵守诚信原则,依法办学。 第四条 本校的办学层次是中等非学历教育;办学形式是业余面授;办学范围是文化类、艺术类、职技类。 第五条 本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重视信息化建设,逐步做到通过互联网向登记机关和审批机关报告重大事项。 第六条 本校是由“上海洲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出资举办的,学校注册资金壹拾万元人民币。本校是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举办者不要求回报。 第七条 本校的审批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是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浦东新区民政局。 第八
3、条 本校接受登记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委托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罢免 第九条 本校实行校务委员会制度。校务委员会是本校的决策机构。 第十条 校务委员会的组成 ㈠本校校务委员会由举办者组建,首届校务委员会为:上海浦东新区比翼科技进修学校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主任等,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校务委员会成员由举办者推选,主任由校务委员会选举产生。 ㈡本校的校务委员会任期5年。 ㈢委员增补,由校务委员会主任提名,校务委员会讨论
4、一致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㈣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校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可以罢免,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⒈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 ⒉因工作变动或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董事职责的; ⒊本人提请要求解职的; ⒋教育行政部门建议罢免的。 第十一条 校务委员会职权 ㈠校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⒈聘任和解聘校长;5 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⒊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⒋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⒌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⒍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
5、终止; ⒎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㈡校务委员会不得在章程规定的权限外,干预学校的内部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 校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㈠议事程序和规则应秉承公平、公正原则,遵守推进学校发展为根本利益的原则,由校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并经讨论通过后确定。 ㈡校务委员会由主任负责召开,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应指定或委托校务委员会其他成员负责召开。 ㈢校务委员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主任认为有必要或经校务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集校务委员会临时会议。召开校务委员会会议,应提前一周通知全体董事。校务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
6、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才有效。 ㈣校务委员会行使一人一票的表决权,校务委员会的决议需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㈤校务委员会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必须得到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⒈选举和罢免主任; ⒉聘任和解聘校长; ⒊制订和修改学校章程; ⒋制订发展规划; ⒌审核预算、决算; ⒍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⒎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㈥校务委员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一般由主任签名即可。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形成校务委员会决议的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学校
7、的法定代表人 ㈠学校主任[或校长]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学校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对外发生法律关系,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㈡学校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提名,经校务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审核,浦东新区民政局核准。 ㈢学校法定代表人任期为×年。期满离任。经校务委员会决定连任的,可以连任。 ㈣学校法定代表人的罢免,需经校务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审批部门备案。法定代表人离任,应依法进行离职财务审计,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并根据学校实际设置相应的内设管理机构。第三章
8、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行使下列权利:5 ㈠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㈢招收受教育者; ㈣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㈤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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