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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31
《「2012臺灣優良工藝品評鑑徵選」簡章 - 國立台灣工藝研究所.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2012臺灣優良工藝品評鑑簡章壹、活動目的為推動臺灣工藝產業的永續發展,建立工藝產品品質的國家級認證機制,以提升臺灣設計、製造之各類工藝產品競爭力,特辦理臺灣優良工藝品評鑑作業。貳、辦理單位指導單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辦單位: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参、參加資格政府立案之工作坊、社區、協會、團體及公司行號肆、評鑑範圍臺灣設計及製造之各類工藝產品伍、評鑑基準一.使用機能:滿足使用目的之適當功能與安全,符合綠色產品要求。二.視覺美感:外觀整體美感,包括造形與色彩,考量與環境之關係。三.材美工巧:材料選擇適當,工法合理,強調設計與製作者的精神融入。四.市場通路:產品包裝、
2、說明書、品牌行銷策略、市場銷售情況。陸、產品限制一.產品單件體積以120×120×120公分以內為原則(編織品不在此限,紙製品折捲後體積不超過120×120×120公分,大型家具體積以180×180×180公分以內為限)。二.無法適當量產、尚未量產、產品無包裝設計及不願意接受主辦單位公開推廣者,請勿報名(大型家具可免包裝設計)。三.未完成之半成品,結構不良不堪移動、搬運,及容易破碎、變質、變形,不耐久存者,不宜參加。作品如因製作不良而損壞,無法進行審查時,主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四.每家廠商限參加六(組)件以內【含六(組)件】。柒、報名手續一.第一階段-書面報名(一)報名
3、日期:即日起至101年5月11日止,採通訊報名,請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二)收件地點:54246南投縣草屯鎮中正路573號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行銷組(三)應附文件:1.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工作室稅籍登記證等影本2.申請者資料表【附表1】3.產品資料表一∼表四【附表2-1∼附表2-4】【一份產品資料表限填一(組)件,不足者可自行影印】。4.其他文件:8(1)獲得國內外競賽得獎之證明文件資料。(2)申請評鑑產品之品牌行銷策略、市場銷售情形證明資料。(3)產品品質或安全檢驗證明(無則免)。(4)其他任何有助於評鑑作業之參考資料。二.第二階段-產品送件(一
4、)通過書面資料審查者,由主辦單位另行通知產品交件日期及交件地點;以郵戳為憑,逾期繳件,視同放棄。(二)寄送評鑑產品應以堅固包裝箱或木箱承裝,並加入填充物防護,或用專用錦盒包裝,如無完整包裝恕不受理收件。(三)產品寄送之運費由申請者自行繳付。三.退件方式書面資料審查未通過者不退件,產品評審未通過者由主辦單位另行通知。捌、評鑑作業程序一.資格審查由主辦單位就報名書面資料進行資格審查,未符規定者喪失申請評鑑資格。二.初審-書面審查以書面之產品介紹資料及相片為依據,評鑑委員會得視需要,要求申請者提供進一步說明資料,如有爭議時,暫予保留不淘汰。通過初審者,將另行通知送件,參加複審
5、。三.複審-產品審查通過書面資料審查者,由主辦單位通知繳交產品參加複審,評鑑委員對產品發生疑義時,得請申請人另提相關資料或檢驗報告供參。四.實地訪視審查複審通過者,由評鑑委員至其生產製作地點實地訪視審查,了解產品實際製作狀況。五.決審評鑑委員對產品實地訪視結果討論表決,決定通過產品件數及特別獎項入選產品。決審通過者即取得「2012臺灣優良工藝品」之認證資格。以上評鑑作業,由主辦單位遴聘專業人士,組成評鑑委員會(名單暫不對外公布),依評審要則評審之;前項所稱評鑑委員會之組成及評審要則由主辦單位另訂之。玖、簽約授證與推廣措施一.通過評鑑產品可獲頒「2012臺灣優良工藝品評鑑
6、」証書,並得簽訂C-MARK標章之使用契約書,取得標章應用權利。二.C-MARK標章得使用於以通過審定產品為主體標的之廣告、海報、型錄、說明書、傳單或其他宣傳媒體,並應標示文化部指導及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主辦。三.相關推廣措施:通過評鑑之產品由主辦單位協助行銷推廣,以型塑品牌、提升產品知名度:(一)編印年度推荐型錄發送各政府機關、民間團體及公司行號協助推廣。8(二)規劃於本中心相關電子通路、實體銷售據點及百貨精品、飯店旅館通路銷售。(三)推介於政府機關、各產業據點及策略聯盟據點銷售。(四)規劃參與國內外各類型商展及本中心舉辦之全國性展售活動、聯合特展等。(五)規劃辦
7、理行銷推廣課程,協助建立品牌經營概念,拓展品牌效益。拾、其他事項一.保險:參加評鑑產品需依照自訂之產品價格事先自行辦理保險,以確保評鑑期間發生之產品損毀可獲得理賠,主辦單位不負損毀之賠償責任。惟經評鑑通過之產品,於公告之日起至十二月底止之推廣活動期間,則由主辦單位辦理產品保險。二.產品著作權:通過評鑑之產品,作者保有產品之著作財產權,惟為推廣之需,主辦單位對申請者及產品資料有應用於展覽、攝影、編輯、出版及宣傳用途之權利,申請者不得有異議。三.參加評鑑之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評鑑委員會會議認定後,主辦單位得撤銷評鑑認證。(一)侵害他人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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