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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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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评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规范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管委”)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项目的性质和管理权限,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进行监督,并对
2、评标专家进行日常考评。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管办”)对评标专家进行年度考评。第三条评标专家的评标表现、评标业务水平、诚信记录、被投诉次数及调查处理结果、继续教育及考核情况等,作为评标专家考评的依据。第四条考评基准分为100分,以年度为一个周期。第五条日常考评根据评标现场记录、招投标项目检查及投诉处理等情况对评标专家进行考评:(一)被抽中并确认参加评标,集合时间1个半小时前完成请假的不扣分,否则扣10分;(二)参加评标迟到但有电话及时告知抽取终端,迟到在10分钟以内的每次扣5分
3、,10分钟以上20分钟以内的每次扣10分,20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的每次扣20分;(三)参加评标迟到但未及时电话告知抽取终端或早退的每次扣20分,并予以通报批评;(四)确认参加评标后,不参加评标又不请假的每次扣30分,并予以通报批评;(五)出席评标活动时,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专家身份核验的每次扣20分;(六)进入评标区不按要求存放随身携带通讯工具的每次扣10分;(七)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代替评标的,报省评管委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八)依法应主动回避而不回避的每次扣20分;(九)擅自离开评标区域或擅自进入
4、其他评标室的每次扣10分;(十)不遵守评标纪律,影响评标正常秩序的每次扣10分;(十一)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的每次扣20分;(十二)不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的每次扣10分;(十三)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投标文件中存在的偏差或打分显失公平,影响评标结果的每次扣20分;(十四)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每次扣20分;(十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的每次扣20分;(十六)以
5、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意见,授意其他评委成员给特定投标人打高分或低分的每次扣20分;(十七)评标打分异常,且不写明原因的扣10分;(十八)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未提出否决意见的每次扣20分;(十九)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扣20分;情节严重的报省评管委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告;(二十)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报省评管委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告;(二十一)评标结论被要求复审,且复审证明其有重大过错影响评标结果的每次扣20分;(二十
6、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省评管办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的每次扣10分;(二十三)委托他人代参加省评管办统一组织的法律法规及评标技能培训、考试的,报省评管委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二十四)工作单位变动、兼职、辞职或联系方法变更,不及时填报《专家信息变更申报表》的每次扣5分。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省评管办每项每次加10分,并记入年度考评:(一)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的内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或潜在投标人投标等情况,及
7、时向现场监督人员提出经确认属实的;(二)对单位或个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向有关部门反映,经查证属实的;(三)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书面提出规范招投标活动的建议被采纳的;(四)参加省外评标受到当地招投标监督部门通报表扬的。第七条年度考评由省评管办根据日常考评得分及奖励加分等情况对评标专家进行综合考评:(一)考评得分在80分以下70分以上的,由省评管委予以警示戒勉;(二)考评得分在70分以下60分以上的,由省评管办报省评管委暂停3个月评标资格,并予以公告;(三)考评得分在60分以下50分以上的,
8、由省评管办报省评管委暂停6个月评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四)考评得分在50分以下的,报省评管委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告。本条“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第八条评标专家被取消资格的,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第九条评标专家对考评记分有疑问的,可要求考核部门解答。第十条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协助招投标活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省评管办做好评标专家的考评工作。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附件专家考评扣分记录表项目名称: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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