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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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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根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考核及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评标专家考核和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第四条 评标专家考核结果是延续、终止、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重要依据。第五条 评标专家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评标专家考核工作的综合指导、评标专家年度考核和直接监督项目评标专家的日常考核。16市经济信息委、市城乡建委、市交
2、委、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市水利局、市移民局、市林业局、市园林局、市市政委负责本部门监督项目评标专家的日常考核,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县监督项目评标专家的日常考核。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助做好评标专家考核的服务工作。第二章 日常考核和管理第七条 评标专家的日常考核指每次评标工作结束后,项目招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现场监督人员填写“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日常考核记录表”(附件一),对评标专家的评标工作进行评价考核。第八条 日常考核内容包括评标专家每次参加评标时是否按时到达评标地点、评标公正性、
3、评标纪律遵守情况、职业道德素养等有关事项。第九条 评标专家接听通知参加评标的语音电话时,应认真听清语音通知内容,按语音提示进行操作。确认参加评标的专家,应按照通知的时间和地点,按时参加评标活动,不得随意缺席评标活动。评标专家在通知参加评标的时间1个小时后到达评标现场的,取消当次评标资格。第十条 16评标专家同意参加评标后,因故无法参加评标的,应在通知到达评标现场的时间前,主动向对应的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抽取端说明情况。对应网络抽取端应作好记录,并立即报告项目招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现场监督人员。评标专家因外出工作、学习或身体情况导致较长时间内无法参加评标的,应当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
4、书面请假,经同意后1个工作日内将专家相应列入备选,销假后1个工作日内列入正选状态。评标专家在请假时间内不再被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请假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严禁评标专家以请假为由,故意规避参加评标的义务。第十一条 新申请入库的专家,或已入库专家需对职称、工作单位、电话号码、评标专业进行变更或调整的,应登录“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www.cqzb.gov.cn)填写入库或变更申请,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申请内容送对应市级部门或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查,有关部门反馈审查意见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将相关信息自动导入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不得频繁提出信息变更申请,两次信息变
5、更申请的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6个月。主城专家因工作、生活常驻地变更到远郊区县,愿意继续成为当地评标专家的,应报当地发展改革委审查;远郊区县专家因同等原因申请转入主城的,应按照主城评标专家申报程序报对应市级部门审查。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可以用入库申请时登记的手机拨打查询电话,根据语音提示查询本人基本信息、参加评标情况、考核情况等相关信息。具体查询号码另行通知。16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一)投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招标项目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对该项目有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三)与投标人有经济
6、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四)曾因在招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五)评标专家工作单位发生变更,自变更之日起1年内回避与变更前所在单位有关的评标活动;(六)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公正的。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行政监督部门现场监督人员确认,应当在专家应急库中重新补充抽取评标专家:(一)已抽取的评标专家属于本办法规定需要回避的;(二)已抽取的评标专家未能按时参加评标活动,且经确认无法在通知到达时间1小时内赶到评标现场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应急评标专家原则上应在确认参加评标后1小时内赶到评标现场。第十五条
7、评标专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和比较。16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主观分评审中,评标专家对某一投标人评分为零分或满分,或评分反映出的评价结论与评标委员会其他多数成员的评分反映出的评价结论不一致,经现场监督人员指出,对评分情况拒绝进行复核或解释,或作出的解释经评标委员会其他多数成员认定不合理的,视为影响评标公正性,经现场监督人员确认,以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平均分数取代该评委的评分。第十六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应严格遵守以下纪律规定:(一)对评标工作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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