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1994827
大小:35.00 KB
页数:3页
时间:2019-01-30
《广西老年人优待证申办指南.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广西老年人优待证申办指南一、办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规定》(桂政发﹝2009)76号)《防城港市老年人优待规定》(防政发﹝2011)35号)二、办理条件:1.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2.户籍不在本行政区域内但长期跟随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配偶或子女生活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三、申办所需材料:1.本行政区域内申办人的申请材料为:申办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2.非广西户籍申办人的申请材料为:申办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申办人人口暂住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四、办理程序:1.受理:个人申请,对
2、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①申办事项依法不能审批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申请办理程序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补齐资料;2.审查:①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真实性审查。②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登记报送区公安厅制证。3.决定:符合办证条件的,做出办理决定,办理《老年人优待证》,提交申请后的第60日起,凭据到区老龄办公室领取证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将其申请材料退回,并说明理由。五、收费情况:不收费六、受理机构:区民政局七、咨询渠道:0770-2832999、2861235八、办理地点
3、:防城港市港口区民政局(防城港市港口区渔洲坪街道渔洲商品街5街路口168号)防城港市老年人优待规定 第一条为了提高老年人优待水平和生活质量,进一步形成全社会敬老助老的良好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规定通知》(桂政发〔2009〕7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公民。第三条符合以下条件的老年人可申请办理《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老年人优待证》),在全市范围内享受相应的优待服务:
4、户籍在广西防城港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户籍不在本防城港市行政区域内的,但长期跟随户籍在防城港市行政区域内的配偶或子女生活的外地老年人。第四条《老年人优待证》分红、绿两种颜色,其中红色证发放对象为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绿色证发放对象为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70周岁以下(不含70周岁)的老年人。《老年人优待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规定,由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监制,由各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免费向老年人发放,制作经费由当地财政承担。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
5、应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工作;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依照本规定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第六条在防城港市范围内的各类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纪念性陵园和已开放的文物点、各类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凭《老年人优待证》对60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门票全免。第七条老年人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就医,享受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的优待;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设立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第八条老年人凭《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证》(红色)免费乘坐防城港市市内公共汽车(含在市区内运行的民营
6、公交车辆),司乘人员应对老年人上下车给予特别的关注和照顾。第九条火车站、汽车站须设有让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及其陪同人员进入为老年人专设的候车室。第十条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第十一条对我市常住户口居民满90周岁以上非领退休金人员高龄老年人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90周岁以上(含90周岁)99周岁以下(含99周岁)老年人每月生活补贴100元;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老年人每月补贴300元,经费来源按市、县(区、市)财政各50%比例分担。五保供养对象除享受相关供养标准外,对符合高龄补助条件的,同样享受相应的补助。
7、第十二条邮政、电信部门和银行网点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先办理汇款、取款、取包裹、订报刊等服务。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优先受理、优先审理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侵害而提起的诉讼案件,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缓交或者减免。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维护合法权益方面提供帮助。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经济困难确实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法律援助。第十四条依照本规定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各有关场所,应挂牌明示,文明服务,兑现承诺。第十五条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
8、年人权益保障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规定》及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六条本规定发布实施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制定实施的老年人优待政策继续执行,执行时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第十七条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