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大学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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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师范大学章程序言广西师范大学的前身是广西省立师范专科学校,1932年创办于桂林。1936年并入广西大学,1941年重建广西省立师范专科学校,1942年更名为广西省立桂林师范学院,1943年升格为国立桂林师范学院,1946年迁址南宁,1947年改名为国立南宁师范学院,1950年再次并入广西大学并迁回桂林。1953年广西大学在全国高校院系调整中奉令停办,以原广西大学文教学院、理学院的部分教师及师范专修科全体学生为基础组建广西师范学院,1983年更名为广西师范大学。学校坚持弘文励教的办学传统,以培育英才、传承文明为使命,追求卓越,厚生益众,推动社会进步,建设国内先进、国际知名、教师教育特

2、色鲜明的教学研究型地方综合性大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建立以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为基本治理结构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促进学校科学发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广西师范大学(简称:广西师大。英文名称:GuangxiNormalUniversity,英文名称缩写:GXNU)。学校设有三个校区:王城校区(桂林市秀峰区王城1号)、育才校区(桂林市七星区育才路15号)、雁山校区(桂林市雁山区雁中路1号)。注册地址为桂林市育才路15号、王城1号。学校互联网官方网址:http:

3、//www.gxnu.edu.cn。第三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四条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14—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立足广西,面向全国,辐射东盟,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第六条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主。同时开展非学历教育,提供终身教育服务。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第七条学校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为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第八条学校举办者监督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指导学校的办学方向,监督和

4、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校长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免的人员,监督、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依法对学校的经费使用进行监督。第九条学校举办者依法保障学校自主办学、自主管理,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提供必备的办学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条学校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管理学校内部事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二)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招收、管理和培养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三)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科学研究计划,组织实施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活动;(四)依法

5、聘用和管理教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境)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合作;—14—(六)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的资产和经费,依据国家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学校履行下列义务:(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二)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着力培养信念执着、品德优良、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三)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建设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教职工队伍;(四)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法建立师生员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五)公正评价学

6、生在校期间的学业及操行,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六)依法实行校务公开,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生第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第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一)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公平接受教育,组织和参加校内外活动,平等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表彰奖励、学习深造的机会;(三)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14—(四)知

7、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依法参与民主管理;(五)对学校给予的表彰或处分决定有异议,依照规定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学生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社会公德和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努力学习,完成学业,提升综合素质;(三)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各项费用,偿还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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