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经营中被挂靠企业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挂靠经营中被挂靠企业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ID:3197983

大小:33.0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7-11-20

挂靠经营中被挂靠企业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_第1页
挂靠经营中被挂靠企业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_第2页
挂靠经营中被挂靠企业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_第3页
挂靠经营中被挂靠企业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_第4页
资源描述:

《挂靠经营中被挂靠企业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挂靠经营中被挂靠企业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挂靠经营是建筑行业公开的秘密,早已被业内默许而司空见惯,虽然该种经营方式已被法律明令禁止,但发包人、被挂靠人、挂靠人却依旧因此中的经济利益而趋之若鹜,由此引发的经营风险和法律纠纷时有发生。本文将从被挂靠人的角度切入,分析挂靠经营所可能面对的法律风险,并由此提出相关防范措施,与业界诸君共同探讨。一、建筑业挂靠经营的定义建筑工程挂靠从来就没有作为正式的法律语言或者法律概念出现过,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为题的解释》时并没用直接对

2、建设工程挂靠经营行为进行定义,而是将其表达为“借用”,即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进行施工,而“借用”只是挂靠经营行为的诸多情形之一,因此上述司法解释并没有涵盖所有的挂靠经营行为。考察行业内挂靠经营行为的类型及特点,可以将其定义为:所谓建筑业挂靠经营是指低资质等级企业(挂靠企业)利用高资质等级企业(被挂靠企业)的名义或无资质等级的个体建筑经营者(挂靠人)利用有资质等级企业的名义在社会上承接工程,并向被挂靠企业交纳一定比例的管理费,是一种由双方约定,有较大法律风险的市场经营行

3、为。二、建筑业挂靠经营中被挂靠人的法律风险根据《建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规定,挂靠属于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行为,对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分包协议》等合同一般都认定为无效。关于被挂靠人与发包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效力,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是确有证据证明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人签订,则该施工合同应当被认定无效。故而,一旦发包人、挂靠人的施工能力、

4、信用状况以及商业道德等方面出现问题,导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挂靠经营协议》等协议发生违约、挂靠事实被披露,将给被挂靠人造成难以预估的损失。(一)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被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6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二)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给建设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由被挂靠人来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5、法》第26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此外,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规定都对建筑施工企业超越资质、借用资质承接工程的行为给予了禁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

6、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挂靠签订的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因合同无效给建设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被挂靠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对因挂靠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

7、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对建设工程的对外债务承担法律责任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签订的,合同的主体是被挂靠企业和建设方,被挂靠企业应当承担相关合同责任。例如,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采购合同,在工程施工中往往出现挂靠人与供应商等第三人之间的债务纠纷,法院将会判决被挂靠企业承担给付义务,而当被挂靠企业再向挂靠人行使追偿权时,也往往会因为挂靠人的偿债能力欠缺而落空。(五)可能被认定为非法所得而被人民法院予以没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8、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根据本条规定,挂靠人交给被挂靠企业的管理费可能被认定为非法所得而被人民法院予以没收。(六)因劳动、工伤争议损害经济利益和社会形象因为在施工过程中,挂靠人往往会大量招聘建筑工人,虽然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一般会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建筑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