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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29
《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法律问题.研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第一章国有独资公n--]治理结构概述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诞生,标志着国有企业体制改革的舞台上公司这一现代企业组织形式的正式登场。其中,融国有、独资、股东有限责任于一体的国有独资公司以其崭新的姿态为各界人士所瞩目。国有独资公司是我国国有企业在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过程中,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为生产特殊产品或属于特定行业的国有企业提供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将原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其目的在于采用公司制的组织形式、治理机制和管理方法,改进国有企业的管理,提高国有企业的效益,从而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2、但是,实施的效果却与立法者的追求相去甚远。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在于立法环节。正是由于立法的不完善才导致国有独资公司不能发挥其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应有的重要作用。第一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界定我国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一章中规定了国有独资公司。该法第64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这一法定概念的缺陷在于国有独资公司投资主体的扩大化。为扭转传统国有企业人人都有份、人人都不对企业亏损负责的投资主体虚位的局面,必须依法界定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
3、主体。从现行公司法规定看,此类主体可分为两类:一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包括国家投资公司、国家控股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具备《公司法》规定条件的国有独资公司。本着私权主体(含商事主体及其他民事主体)一律平等的原则,必须承认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是私法人。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国家授权投资机构与其他商事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秩序,才能落实国家作为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所应享有的有限责任利益。国有独资公司的另一类投资主体是国家授权的部门,即经国家批准、代表国家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行使股东权的特定政府部门,此种部门属于公法人的性质。为防止国
4、家授权的部门滥用权力,发生公权与私权的错位,国家应当提倡被授权的部门从内部分离出一个专司国有资产经营的机构,行使出资者权能。从长远看,国家授权的部门不宜作为代行国家股东权的主体。【21国有独资公司的正常运行固然离不开公司法人的独立,但关键在于国有股权主体的设置。从学术界及立法部门对此进行的研究及所提出的对策来看,建立一个中介性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已成为共识。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本身不是一个政府行政部门,不具备行政管理方面的职能,不承担行政管理方面的责任。从性质上说,它是一个实行企业化经营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
5、盈利性公司。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又是一个特殊的法人实体。这种特殊性不仅体现在它专门以国有资产作为资本经营对象,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最大化为追求的目标,而且体现在它不直接从事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它只是以出资者的身份向企业进行投资,成为企业中国有股的主体。而任何将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视为国家所有权主体的代表,在不改变性质的前提下,将现有行政管理部门改为“投资主体”的做法,都将使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痼疾在新条件下复现。所以,国有资产营运机构作为国有股权主体只能是经国家特许成立的专门以投资方式对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的企业法人,而不能是国有资
6、产的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司企业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因此,笔者认为,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应作如下修改: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作为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为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而设计的一种特殊的公司形式,其特征表现为:~、投资者的单一性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即国家。国家是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国家不可能以其名义并以一个投资者的身份投资设立并管理公司,而应授权给特定的投资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投资者的权利。在理论界,人们习惯于用西方国家的一人公司理论看待我国的国有独资公司
7、,甚至于把两者等同起来。诚然,国有独资公司在投资者的单一性这一特征上与一人公司有相同之处,但它们的差异不容忽视。西方国家的一人公司是在独资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传统的公司法要求公司必须具备多数股东方可设立,不允许设立一人股东公司,但公司法同时又允许股东依法转让股份。这就为公司的全部股份集中于一人,从而产生单一股东的一人公司提供了法律上的可能性。正是基于股份转让的合法性,因股份转让而产生的一人公司逐渐得到西方国家的承认,但这种承认是对公司原有人格的继续认可。与西方国家的一人公司不同,我国的国
8、有独资公司并非公司制度发展的产物,而是国有企业改革的特殊需要。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都是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所采取的公司形式。《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规范的公司能够有效地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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