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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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委员会职责一、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及权利有: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3、决定聘请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有权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选聘、续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4、审议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通常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标准。物业管理企业据此提出测算依据和收费标准,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予以确定。  5、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物业管理企业每年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费用概预算,上报业主委员会审议。根据业主的意见和建

2、议提出修改意见,物业管理企业修改后,由业主委员会批准实施。  6、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  7、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8、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业主委员会的义务有:  1、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广大业主的监督。  3、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对住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4、严格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保障物业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 5、接受政府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执行政府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

3、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6、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业主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     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地址:    所辖区域范围: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本住宅区业主对物业实行自治管理的群众性组织。    本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本委员会自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之日起成立。每届任期2年。    第三条本委员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

4、、监督、指导。    第四条本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工作和居住环境。    第一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本委员会的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名,委员名,聘任执行秘书名。    第六条 本委员会的权利:    (一)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二)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和费用预算;    (三)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情况;    (四)审议物业管理服务收

5、费标准;    (五)负责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    (六)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办公、经营用房的使用情况;    (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本委员会的义务:    (一)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业主的监督;    (三)监督业主遵守业主公约,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四)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管理目标的实施;    (五)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代收费;    (六)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八

6、条 本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三章 成员产生及职责    第九条 本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委员名额分配,坚持按产权份额与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自然人业主当选委员,由业主本人担任;法人业主当选委员,由法人委派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二)热心公益事业;    (三)组织协调能力较强,在业主中有威信;    (四)身体健康,有行为能力;    (五)办

7、事公道,品行端正,无劣迹。    第十二条 委员的职责:    (一)参加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    (二)审议会议的议案和报告;   (三)参与委员会的决策;    (四)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五)向委员会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    (六)完成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任:    (一)已不是业主;    (二)未经批准连续3次不出席委员会会议的;    (三)辞职被接受的;    (四)因患病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五)有违法犯罪行为或正在接受审查的;    (六)其他原因不适

8、宜担任委员的。    第十四条 委员的停任和增补,由委员会提名,提交业主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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