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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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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编辑版单位行贿罪辩护律师整理
2、从23个无罪判例看单位行贿罪无罪裁判要旨及无罪辩点金翰明温天元 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如何对被控单位行贿罪进行有效的无罪辩护,一是主观方面的核心问题即“为谋取不正
3、当利益”目的的界定。虽然行贿类犯罪的立法中,因一个条文或不同款项对于该罪的注意规定,使司法实务中,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目的的理解存在争论,但结合中国刑法学界权威学者观点,及行贿类犯罪的本质特征,单位行贿罪必须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Word完美格式可编辑版其次,行为人客观上未实施行贿行为,及在案证据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准的,亦是对于本罪的指控进行无罪辩护的核心点。为此,笔者通过最高院指导案例、刑事审判参考、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无讼等权威判例搜索平台,通过关键词检索查阅了单
4、位行贿罪相关判例268个,并从中筛选出23个有效的无罪裁判,总结司法实务中的单位行贿罪无罪裁判要旨及无罪辩护要点。目录一、主体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一)不能代表单位意志的个人或少数人实施的行为(二)实施行为的主体本身不是“单位”(三)实质上属于单位内部组成部分之间的行为二、主观方面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不能证明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目的三、客体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四、客观方面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Word完美格式可编辑版(一)无行贿行为(二)数额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正文一、主体不符
5、合犯罪构成要件(一)不能代表单位意志的个人或少数人实施的行为民法中有“表见代理”这一现象。刑事犯罪的认定,同样也会出现类似的问题,对于涉案人员实施的行贿行为,究竟是单位中的个人或极少数人的意志,还是能够代表单位整体的意志,是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核心问题。对于单位行贿罪的指控,可以通过证明犯罪并非是单位意志支配,而是由个人或极少数人实施的行贿行为,实现单位的无罪辩护。无罪案例一:窦惠毅、唐金华、张月贤被控受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芮刑初字第128号Word完美格式可编辑版从查明的事实来看,
6、被告人唐金华实施的行贿行为,未经被告单位讨论决定,证明被告单位犯单位行贿罪的证据不足,应宣告被告单位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犯单位行贿罪的罪名不能成立。无罪案例二:陈少辉被控行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6)湘0821刑初13号被告人陈少辉作为被告单位湖南恒凯公司的股东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被告单位湖南恒凯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湖南恒凯公司于2007年3月27日依法注册成立,历经多次变更,最后的股东变更为湖南福天兴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王某、罗某2等股东,原行贿事实发生时的股东已
7、全部发生变化,且因行贿所取得的非法利益均已被原股东个人所拥有,故本案应以行贿罪论,被告人陈少辉的行为构成行贿罪,被告单位湖南恒凯公司不构成单位行贿罪。无罪案例三:山东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春被判单位行贿一案再审刑事裁定书(2015)筑刑再终字第3号Word完美格式可编辑版对抗诉机关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判决认定山东公路公司无罪,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抗诉意见,及山东公路公司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构成单位行贿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现有证据证实,原审被告人王春作为贵州分公司负责人
8、安排贵州分公司财务人员筹集款项并支取款项行贿他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投标成功,山东公路公司对此并不知情,后王春使用山东公路公司资质取得承建工程。同时原一审判决的罚金缴付也是由贵州分公司缴付,山东公路公司也不知情。因山东公路公司没有参与贵州分公司的行贿行为,故王春的行贿行为不能代表山东公路公司,山东公路公司不构成单位行贿罪,原审被告单位山东公路公司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解、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无罪案例四:陈小勇、向某某,张某甲等被判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
9、案二审刑事裁定书(2015)渝三中法刑终字第00003号陈小勇代表骨科与供应商洽谈耗材时,是受医院的委托实施;Word完美格式可编辑版陈小勇向医院隐瞒其与供应商洽谈中的回扣,回扣只在骨科医生之间进行分赃,作为骨科单位的护士均不知耗材有回扣,亦没有分配,且所收回扣也没有用于骨科集体的开支或添置相关设备,不属于受贿款归单位所有的情形,故武隆县人民医院骨科不构成单位受贿罪。无罪案例五:钟天良被控行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4)七刑初字第403号萍乡市昌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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