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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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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无罪推定”论文摘要:所谓无罪推定,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经法定程序判决有罪之前,应当假定或认定为无罪的人。无罪推定是由意大利的法学家贝卡利亚最早提出的,并于1789年被法国《人权宣言》所采纳。《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均采用了无罪推定的原则,也是现代世界大多数国家刑法或者刑事诉讼法中确立或承认的一项基本原则,堪称一项公认的重要“国际刑事司法准则”。无罪推定的核心精神和基本含义是:“任何被指控犯罪的人,在依法被法院证明有罪之前,应该推定其无罪;应当把被告视为诉讼的主体,并在诉讼中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同时,被指控有罪的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证明被告人有罪是起诉方或公
2、诉机关的责任,证明责任由控诉方承担;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是法院确信被告人犯罪已经确定无疑,若控方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法院应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司法界在刑事诉讼领域研究这一原则,将无罪推定原则概括为四项基本规则:1、只有法院并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才能判定某人有罪,既定罪的权力归法院。2、证明犯罪的责任由控方承担,通常由检察机关和公安警察承担,个人都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3、被告人有沉默权。4、罪疑从无。“疑罪从无”和“无罪推定”的实质精神是一致的,但存在偏差,“无罪推定”的落脚点是“被推定为无罪”,而“疑罪从无”的落脚点是“不得确定为有罪”。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落脚
3、点正是“不得确定为有罪”,所以我国刑事诉讼法采纳的也是“疑罪从无”规则,但还不是根本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刑事司法制度增加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体现了学理上的“疑罪从无”原则。这些规定,不仅从基本法律的角度强调了“定罪权”只能由人民法院在定罪时也必须“依法进行”的合法性,而且重新确立了对“疑罪”的处理原则,成为“疑罪从无”的法律依据。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价值取向在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构造中的诉讼主体地位,使得其能运
4、用其以辩护权为核心的各项诉讼权利与拥有强大追诉能力的国家追诉机关的控诉行为相抗衡,它具有存在的合理性。随着我国于2001年12月11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一方面,这为我国尽快实现国内经济秩序和制度与国际经济新秩序和制度的融合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性机遇;另一方面,对我国政治、法律等诸多体制也提出了挑战。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法律全球化的研究被当代法学家提上了日程。法律从一定意义上讲就是以人为本的公平与正义的公约,在现代司法理念中,人权理念应为基础。“无罪推定原则”就是在刑事诉讼中体现人权理念的一项原则,也是世界大部分国家司法界所认可推行的刑事诉讼原则,他已成为具有世界普遍意义并对刑事诉讼
5、制度民主化、科学化有重要影响的法律文化现象。一、无罪推定原则1、无罪推定原则的产生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人类的认识能力和证明技术问题使然,由于诉讼是一种由原因推知结果的活动,具有内在的不确定性,定案证据不充足,准确性不强的情况时有发生,“疑罪”必然存在。在定案事实及证据上存在“疑问”的案件并不少见。这些案件都涉及定案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问题,但是,作为行使审判职能的法院,肩负着审理判决的社会公共任务,这就使得它面临着这样一种挑战:必须对这种“疑罪”案件定性并作出具有国家强制力的的裁判。无罪推定就是为解决这种情况而产生的,它的价值选择不是为了发现犯罪事实,而是为了保护被告人免受无尽的刑事追究。
6、因为在审判之前的起诉和逮捕阶段,就会产生被告人有罪的偏见:“被告人戴上手铐,穿着囚服”,很容易让人产生他是有罪的印象。所以被告人在诉讼中是承担着巨大的被定罪的风险的。对这个问题的解决就是涉及对这种“疑罪案件的证明标准问题及背后的“疑罪从无”与“疑罪从有”两种刑事司法价值趋向的选择,“疑罪从无”制度由上当今法治社会进程中人权保护理念凸现的必然产物。台湾地区最高法院的林法官文丰先生在几十年前任职一审检察官时,曾经在他报侦办的一件杀人疑案的不起诉处分书当中写下这几句至今为后辈法律人所一再转述,掷地有声的谠论:“罪莫大于大辟,刑莫重乎死刑,使刑罚不得其中,则死者之冤未雪而生者之冤又成,与其杀无辜
7、,宁失不经”。不要把罪犯当作实现正义的手段。如何对待罪犯本身就是最大的正义!确立了“罪证有疑,利归被告”法则在刑事司法上的地位才是最大的正义。所谓无罪推定,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经法定程序判决有罪之前,应当假定或认定为无罪的人。2、无罪推定原则的渊源从历史渊源上看,无罪推定原则起源于古罗马诉讼中的“有疑为被告人之利益”的原则。一般认为,无罪推定是由意大利的法学家贝卡利亚最早提出的,他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提出“任何人,当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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