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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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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区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第一条为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并营造安全、文明、方便、舒适的生活与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小区物业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约。第二条本管理规约作为本物业全体业主共同的行为准则,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并生效后,对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第三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自觉遵守本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共规章制度;(二)业主在出租、出租或委托他人管理所拥有物业时,应告知度并要求
2、对方遵守本小区物业管理的有关制度和本规约,并承担连带责任;(三)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四)自觉维护公共环境秩序和物业的使用安全;(五)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的各项费用;根据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主大会决定,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六)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温州市有关房屋装修管理的规定;在开工前,持有关资料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装修人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装修垃圾清运费和装修服务费,接受物
3、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七)当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或约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5(八)当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当予以配合;(九)应当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及时处理紧急事件,并提供方便。第四条业主应加强自身的安全防范工作,维护自身及他人的人身和财产使用的安全。第五条发现本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及时报告物业服务企业,以便及时进行修复。第六条业主、使用人在装修时,禁止下列行
4、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屋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不得在外墙上随意安装空调室外机,应当根据物业管理的要求在指定的位子安装;(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第七条在物业使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他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
5、违章凿、拆、搭、建;(三)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共用部位、设计及公共场所(地);(四)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用设施;(五)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乱丢垃圾、高空抛物;5(六)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养家禽、宠物等;(七)践踏、占用绿化地;(八)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安装防盗窗、花架、乱搭、乱贴、乱挂、擅自设立广告牌等;(九)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十)进
6、行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十一)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八条业主在本小区内不得有违反共用场所管理的行为:(一)不得擅自占用公共走道、绿地、屋面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二)不得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共同设施设备用途;不得妨碍他人合法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三)不得损坏路灯、消防设备、道路等设施;第九条业主在本小区内不得有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一)不得有影响市容的乱搭、乱贴、乱挂、乱写、乱画等;(二)遵守市容及环境卫生保洁规定,自觉将家居杂物、垃及投放到指定的场地,不得乱抛垃圾、杂物,
7、严禁从门窗、阳台向外抛掷垃圾和杂物;(三)不得损坏公共绿化及设施,包括公共绿地、花草树木、建筑小品、体育设施等。不得向绿地、花草树木泼污水和有害物质;(四)业主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政府的有关规定,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五)注意保护楼梯等公共场地的环境卫生,如有物品洒落在公共场地,请自行清除,污染、破坏地面,需恢复原样。5(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条业主在本小区内必须遵守的治安、消防管理的规定:(一)不得利用房屋窝藏犯罪人员和赃物或其他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对违法犯罪人员和行为及时举服;(二)不得将住宅作为非住宅使用,确
8、需改变住宅的使用功能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的同意,并按法律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批准;(三)业主出租房屋,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协助物业服务企业通知承租人履行非业主使用人的义务;(四)爱护各种防火设施设备,遵守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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