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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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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鹿城区小区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温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及《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法规文件,制订本管理规约。第二条本《管理规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第三条业主、使用人在使用、经营、出让其所拥有物业时,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规定。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第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 ;座落位置
2、;物业类型 ;建筑面积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 第五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1、单幢建筑物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
3、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 、 、 等;2、单幢建筑物内全体业主共用的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 等;3、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物业管理用房、 、 、 等。第三章物业的使用第六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第七条
4、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4-第八条 业主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第九条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除遵守国家、省和温州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不得有下列行为:1、违法改变物业的使用用途;2、私设摊点、跨门营业,跨门放置杂物等;3、在非指定位置倾倒
5、或抛弃垃圾、杂物和高空抛物;4、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悬挂;5、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设广告牌。店面招牌的设置应符合物业的整体美观并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进行设置;6、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7、践踏、占用、擅自改变、破坏环境绿化用地(将绿地擅自改为私家花园);损坏园林建筑小品,在树上刻画、拉绳(铁丝)晒衣服等;8、聚众喧闹、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9、。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行为。第十条 业主
6、、使用人使用电梯时,应遵守电梯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业主、使用人车辆行驶和停放,应遵守以下规定:1、吨以上货车(搬家等特殊情况除外)、大型客车以及载有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小区;2、机动车辆在小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公里,禁止鸣号、试车和练车;3、机动车辆应按规定的车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绿化等场地停放;4、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5、不得擅自在公共停车位上安装任何设置;车辆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防止发生噪音,影响他人生活和休息;6、。7、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共用车位使用分配方式为:。第
7、十二条业主、使用人不得擅自拆改共用的供电、供水、供气等设备设施;不得改变车棚、车库的使用性质;出租物业时,要了解使用人的居住人口,防止群租,影响他人生活和安全。第十三条饲养宠物时,应遵守有关宠物饲养管理规定。第四章物业的装修与维修-6-第十四条 业主、使用人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将装修项目、装修部位、装修时间等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有关装修备案等事项书面告知业主或使用人。第十五条业主、使用人装修房屋时,应自觉遵守《温州市房屋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安装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按规定进行装修。
8、同时接受房管部门、物业服务企业的检查、指导和监督。第十六条 在装饰装修中禁止下列行为: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3、擅自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房屋、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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