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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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动火作业,保障公司职工人身安全及公司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动火作业范围、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证管理、职责要求、处罚等。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禁火区的动火作业,其它区域动火作业应参照本制度有关要求,做好相应的安全措施。本制度不适用于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第四条定义(一)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发生火焰

2、、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二)禁火区:在正常生产活动中,为了安全生产而设定的不能进行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的区域。范围包括:除行政楼、固定动火区(如机修间)和固定用火作业区(如技术中心、锅炉房、食堂用火点)的其它所有区域及含在上述区域内临时危险场所。第五条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及临时固定动火作业区作业。(一)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和部位范围2米以内的动火作业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

3、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二)一级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对禁火区域内进行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其它动火作业。(三)二级动火作业:对禁火区域进行除特殊危险及一级动火作业的其它动火作业。(四)临时固定动火作业区动火作业:大修或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可以申请临时固定动火作业区。第二章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第六条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临时固定动火作业区动火作业安全要求:(一)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受限空间作业和高处作业安全的规定。(二)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

4、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一级(含一级)以上动火作业监火人应为专职。(三)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易燃易爆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四)凡处于易燃易爆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

5、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五)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六)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七)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八)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九)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十)动火作业前,应

6、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不得带病作业。(十一)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十二)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第七条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同时,还须符合以下规定:(一)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二)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三)动火作

7、业前,生产车间应通知技术部等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四)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五)动火作业时,车间主任(或科室负责人)、动火作业人员负责人(设备科长)、部门主管、安全负责人必须到现场。(六)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第八条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一)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二)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

8、于动火点10m。(三)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四)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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