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证券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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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美证券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比较研究  杨峰  一、引言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新修订的《证券法》丰富和发展了证券侵权民事责任,完善了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增加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等民事责任的规定。但是毋庸置疑,新修订的《证券法》还存在不足之处,例如,对证券侵权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损害计算方法、归责原则未作规定或者规定得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特别是因果关系,它是证券侵权民事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但因果关系的证明却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在实践中,原告也常常因为无法证明因果关系而导致败诉。本文拟对美国证券

2、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理论及法律规定进行研究,分析我国证券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不足,结合我国的客观实际,提出完善我国证券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建议。  二、证券侵权民事责任中因果关系的特点  因果关系是民事责任构成的核心要素和内容,它是确定侵权责任归属的客观基础。证券法因果关系是指证券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与一般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相比较,证券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异常复杂,具体表现在:第一,证券市场主体人数众多、交易迅速、成交量大,同时证券市场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基础,因此证券市场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由于大多数证券交易是通过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采取交易所主机撮合方式而完成的

3、,内幕交易行为人与受害人并不构成直接对应或接触,这种情况给认定因果关系带来了极大的困难。第二,证券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属于多因一果的复合因果关系。在证券市场中,投资者的损害主要表现为证券价格的下降或上升,...但是影响证券价格上升或下降的因素非常多。况且证券市场极为敏感,一旦市场出现某种异常情况,容易引起连锁反应,促使多种原因相互交织最后导致证券价格的波动。有时证券侵权行为仅是其中一个因素,将证券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的损失与其他风险因素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区分开来具有相当的难度。第三,取证困难。证券侵权行为往往非常隐蔽,等到侵权事实被查处或被揭露出来时,已经是相当长一段时间了,此时,有些证据已不

4、存在或很难取证。  因此,对于证券侵权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如果我们按照传统的民商法因果关系理论去证明,会非常困难,或者说根本不可能举证。正因如此,很多国家的证券法律对证券侵权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作出明确的规定,甚至直接规定在一定情况下,推定行为和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但是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法律体系和证券市场的成熟程度不同,因此,对于证券侵权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的法律规定也不同。  三、美国证券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特点  美国是世界上证券市场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其证券法律制度最为完善。美国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制定的行政法规分别对虚假陈述、

5、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进行了规定。在证券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方面,美国表现出其独特的一面。由于美国的侵权行为没有统一的概念,总体上的侵权行为由众多侵权行为类型组成,每一类型侵权行为的责任构成也不同,不存在着一般的责任构成要件,因此,不同的侵权行为责任构成要件不同,对因果关系证明的具体要求也不一样。一般说来,在美国,证券侵权行为既可以依照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的明示的诉权提起诉讼,也可以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10b及规则10b25规定的默示的诉权提起诉讼。除此之外,证券投资者还可根据州制定的证券法规提起诉讼,或根据衡平法提起诉讼。而各种诉讼对

6、因果关系的要求也不同,因此美国证券侵权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的证明非常复杂。...  美国虽然是普通法系的国家,但在证券法律法规方面采取成文法的方式,尽可能地制订详细和规范的法律,同时不断地完善和充实。美国的法院在审理证券侵权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证券因果关系的证明上,美国的理论界和法院不断地总结经验、完善创新,创建了一套系统严密、合理科学的证明方法,形成了自己的特点。  第一,法律明确规定一些民事责任无须证明因果关系或直接推定具有因果关系。为了便于原告举证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美国的《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对一些侵权民事责任明确规定无须证明因果关系。如前所述,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1

7、1条、12条的规定起诉,原告不用证明其遭受的损失和不实陈述或遗漏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二,美国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运用一些理论进行创新。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只能循法不能立法,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行事,在运用法律作出裁判时必须严格忠于立法原意,无权摆脱法律规则的约束。英美法系将法院置于主导地位,法官决定着法律的效力,兼具司法和某种立法职能,可以在判决中创造新的原则。因此,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可以通过判例来设立某种规则或原则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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