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所谓“酒后驾车险”的法律分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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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所谓“酒后驾车险”的法律分折郭国汀(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兼职教授)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年初率先在遍布全国的20余家分公司同时推出“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亦即被称作“酒后驾车险”其规定:“投保人只有投保汽车损失险和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险、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险、乘客和驾驶人伤害责任险才可投保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  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载明的驾驶人饮酒驾车肇事,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以及本车乘客遭受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每次事故损失的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5万元。

2、损害赔偿范围和标准按照基本险条款规定执行,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均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第一个吃螃蟹的人”,突然面临来自全国数十家报纸,网站,电视犹如暴风骤雨般的批评。  不少业内外人士对该险种提出了严厉的批评:责其为“助长酒后开车,保障道德风险”“危害公共秩序”“给公众带来极不安全感”;斥之为“酒后开车属违章违法犯罪行为,为其保险无异于为违章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保障”;贬之为“这种保险保障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酒后驾车行为,因此保险本身也不合法”“明知酒后驾车的危险性,还特地为之系上出险后提供巨额

3、赔偿的‘保险绳’,一个保险险种的生命力光有社会需求远远不够,还须符合法规,适合国情民意与社会芬围”“承保酒后驾车险,易被视作唯利是图,使保险人弥足珍贵的公众形象受损”;骂之为“助纣为虐”“为何不提供杀人放火险!”“像杀人偿命险一样,酒后驾车险也是一个荒唐的险种”“这不和一个故意用石头砸人将人砸伤或砸死后说不是故意的,然后再予赔偿的道理相同吗?”;真是骂声不绝于耳。  部分法律界保险界专家学者对此险种亦提出质疑:例如,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系主任王绪瑾认为:“首先,酒后开车违反了交通管理有关规定,不受法律保护,开设这种保险也是不

4、合适的,至少在合法性上值得商榷。其次,该险种可能带来相当高的道德风险,不能完全消除一些驾车人酒后驾车有恃无恐的心理,使得保险公司对出险率难以控制,加大经营风险,影响保险公司稳健发展。从另一角度言,在交通肇事事故中,受害方常很难得到经济上的赔偿和救助,该险种从保障受害人利益出发,也可说是一种进步,体现了产品设计的创新和以人为本的理念。”此说模竣两可。再如,有民法学者认为:保险导致了侵权法的危机,因保险的盛行,使侵权者应承担的责任转嫁给保险人,不利于对侵权者主观过错进行惩罚。此论似乎属反对派。又如,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某

5、专家认为:酒后驾车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因而该险种将导致一个悖论:一方面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可能鼓励酒后驾车这种违法行为的发生。出现商业行为保护违法行为,商业利益威胁社会利益的结果。此种说法亦明显对该条款持反对意见。  归纳言之,上述反对该险种者提出了如下几项理由:  (1)酒后驾车属违章违法行为,为其保险等于为违章违法行为提供保障,因此该保险不合法;  (2)助长酒后开车,保障道德风险,危害公共秩序,威及公众安全;  (3)助纣为虐,无异于杀人放火险,是一个荒唐的险种;  (4)唯利是图,使保险人弥足珍贵的公众

6、形象受损;  (5)导致了侵权法的危机,使侵权者应承担的责任转嫁给保险人,不利于对侵权者主观过错进行惩罚;  (6)该险种将导致一个悖论:在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的同时,可能鼓励酒后驾车这种违法行为的发生。出现商业行为保护违法行为,商业利益威胁社会利益的结果。  若真如此,那么该险种真是糟得很,简直一无是处。然而笔者不得不指出:之所以会有上述种种误解,是因为人们对该险种缺乏了解引起的历史的误会。该险种性质上属于特约责任险,更多地是为第三人提供经济赔偿,同时也减轻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创新精神,也真正体现了公共

7、利益,为公共秩序提供了更好的经济保障,值得大加推广。欲真正理解该保险条款的本质有必要对责任保险的来龙去脉,性质,特征及相关因素有一基本了解。  从历史上看,责任险起源于19世纪初叶,1804年法国民法典问世,法国首创了责任险德国紧随其后.1855年英国铁路乘客保险公司首次向铁路部门提供铁路承运人责任保险。1875年,英国沃顿保险公司签发第一张载有公众责任的保险单.并出现了马车第三者责任保险。1880年英国颁布雇主责任保险法同年雇主责任公司签发了第一份雇主责任保险单.美国于1887年开始出现责任险.1894年第一辆汽车在英

8、国问世。1895年英国首创汽车责任险;1898年成立的英国法定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开始向车主签发保单,美国于同年也开办了汽车责任保险.。随后德国,瑞典,挪威均开办了该险种.1940年欧洲国家首次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规定为法定保险。至1970年代运输工具第三者责任险在西方工业化国家得到了迅猛发展.(见<责任保险法>邹海林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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