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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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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把双刃剑——学习危险驾驶罪的体会通过对醉驾入罪出台背景、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让人感触颇多,下面笔者从以来两方面谈谈个人体会。一、醉驾入罪体现的法律原则1、权利与义务紧密相连。权利是有限的,权利的界限就是义务。权利与义务就像一个硬币的正反面,永远不能分割、也不可分离。当喝酒是一个人的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生命、财产就是酒后每个人所应当承担的基本义务。如果酒后驾车存在损害到他人权利的可能,那么必然需要限制个人享有的酒后驾车的权利。同时,在生命、财产权利面前,酒后驾车这种行为权利属于低位权利,需要让位于高位权利——保护人的生命
2、、财产权利。近年来,在爆发式增长的醉驾肇事面前,生命与财产权利受到了极大的损害,醉驾入罪就是为了保护人的最基本的权利——生命与财产权利,限制酒后驾车这种行为权利,让权利行使在自己的边界内,以不至于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利,这就是醉驾入罪的应然之义。2、法律具有稳定性与适应性。法律需要具有稳定性,从而让遵守法律的人具有可预见性,知道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从而法律才能具有权威,才能值得人们信赖。然而,社会是纷繁复杂和不断变化发展的,法律的生命在于发展,在于适应时代的变化。改革开放初期,交通基础设施不发达、机动车数量更是少之又
3、少,交通肇事案件并不多见,相应的交通法律法规也不够健全。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机动车辆数量和驾驶员人数猛增,一方面大大缩短出行时间、空间距离,提升了办事效率的同时,3另一方面交通事故却呈现爆发性增长态势,其中无视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酒后乃至醉酒驾车而导致交通肇事占有很大比例,特别是近一段时期以来,成都、南京、杭州等地连续发生多起重大醉酒驾车肇事和飙车肇事案件,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产生了极大的社会负面影响。针对这种社会现实情况,适时将醉驾入罪,就充分体现了法律的适应性。二、完善醉驾入罪的建议1、实现保护权利与
4、约束权力相结合。醉驾入罪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权利。为了保护权利,立法者赋予了执法者、司法者相应的更多、更高的权力以维护秩序、打击犯罪。根据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从此条文可知,酒后驾车与醉酒驾车存在着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前者面对的是行政责任,而后者面对的是刑事责任。可见,酒后与醉酒的认定对行为定性影响重大。当事人被查处后,多长时间去化验、化验前是否饮用水对行为定性具有直接影响,这就需要对行使定性权力的执法部门以监督和约束,以保障权力的合法、公平、公正运行,
5、从而保证醉驾入罪实现保护权利的目的,而非沦落为权力寻租的手段。因此,个人建议,在交通管理法规的实施细则中,进一步完善对酒后与醉酒性质认定的条款,让权力的运行具有可遵循的规定,以保证权利的保护与权力的约束有机结合。2、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与的统一。从法律条文可知,醉驾不管是否造成社会损害,都将面临刑事处罚。如果从法律角度出发,只要一经定性为醉驾,起点是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如若造成损害,将面临更重的刑罚3。然而,社会是复杂多变的,事情是因果循环的,如果简单地一刀切做法,必然产生法律是僵硬的、无情的,从而影响法律权威,违背以
6、人为本。笔者建议,现在提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因此要结合具体案件的醉驾案情来定罪,以体现宽严相济。中国的刑罚本身就是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相结合,情节显著轻微的案件不认定为犯罪,这是刑法总则的明确规定,具体的醉驾入刑标准,还需要经过一定的司法实践和摸索。具体到目前的个案,法官应在收到案件后,对拟追究刑事责任的醉驾案件,尽量先向相关部门了解相关的具体案情,通过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沟通了解案件情节的轻重。根据情节的轻重再来决定是否醉驾入刑,更好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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