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8年度公租房保障资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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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开展2018年度公租房保障资格年审工作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云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云民社救〔2012〕24号)、《富宁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富政办〔2017〕29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城镇住房保障工作计划安排,全县2018年度公租房(含廉租房,下同)保障资格年审工作即将开展。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年检对象(一)目前正在享受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的在保家庭。(二)2017年12月31日前,县内已取得公租房保障资格且两年内未参加年审的在保家庭。二、年审内

2、容及程序(一)年审内容。对享受租赁补贴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车辆、婚姻状况、租赁住房变化等情况进行审核。对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车辆、婚姻状况、住房变化情况进行调查,同时审查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家庭是否有转租、转借、改变房屋用途行为,所承租房是否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是否有欠缴租金现象,以及是否不按规定使用公租房室内配套设施情况等情况。3(二)年审程序:保障家庭在公布的申请受理期限内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或村委会(社区、居委会)领取《富宁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和《富宁县公共租赁住房入户调查、邻里访问表》并如实填写上交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由

3、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初审后通过“农事E网通”上传至公租房联审平台,由乡镇人民政府、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县住房保障、民政、不动产、车管、工商、税务、公积金、人社等部门在网上进行联合审批。最后,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报保障家庭的有关信息进行终审。三、时间安排 2018年9月20日至2018年12月31日。四、年审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公租房保障资格,享受实物配租的收回租赁住房(一)在规定期限内不参加年审的;(二)未如实完整提供所需材料的;(三)因家庭条件改善,家庭人均年收入高于富宁县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四)家庭拥有四轮及以上代步车辆(含二手车)

4、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五)家庭成员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它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六)申请人户籍注销,且家庭其他成员无符住房保障条件的;3(七)擅自改变租赁住房用途的,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八)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居住的;(九)无正当理由累计六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十)违反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规定,瞒报、谎报家庭人口、住房、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蓄意套取保障性住房的,取消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十一)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根据《富宁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公租房审核部门工作

5、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依纪查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其他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为公租房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欢迎广大群众监督和举报。举报电话:0876—6125056(县纪委监委派驻县住建局纪检监察组)。咨询电话:0876-6120488咨询地址:富宁县住建局四楼住房保障中心。富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8年9月17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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