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公租房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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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汕头经济特区公租房保障办法汕头经济特区公租房保障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以公租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下同)为主要保障方式的住房保障制度,规范公租房管理,保障公平分配,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公租房的规划、筹建、分配、使用、退出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租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协调发展、分类保障、公开公平、严格监管等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公租房保障工作。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作为

2、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特区公租房保障管理工作,区(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租房保障管理工作;市、区(县)人民政府设立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的,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公租房管理的具体工作。  发展和改革、民政、人口和计划生育、土地、统计、价格、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监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租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公租房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工作。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筹集汕头经济特区公租房保障办法汕头经济特区公租房保障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以公租房(包括

3、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下同)为主要保障方式的住房保障制度,规范公租房管理,保障公平分配,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公租房的规划、筹建、分配、使用、退出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租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协调发展、分类保障、公开公平、严格监管等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公租房保障工作。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作为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特区公租房保障管理工作,区(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租房保障管理工作

4、;市、区(县)人民政府设立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的,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公租房管理的具体工作。  发展和改革、民政、人口和计划生育、土地、统计、价格、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监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租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公租房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工作。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筹集汕头经济特区公租房保障办法汕头经济特区公租房保障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以公租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下同)为主要保障方式的住房保障制度,规范公租房管理,保障公平分配,根据国家、省有

5、关规定,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公租房的规划、筹建、分配、使用、退出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租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协调发展、分类保障、公开公平、严格监管等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公租房保障工作。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作为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特区公租房保障管理工作,区(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租房保障管理工作;市、区(县)人民政府设立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的,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公租房管理的具体工作。  发展和改革

6、、民政、人口和计划生育、土地、统计、价格、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监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租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公租房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工作。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筹集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公租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公租房保障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明确目标任务、总体要求、建设和供应规模、土地和资金安排、规划实施措施以及工作机制等内容;年度实施计划应当明确资金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区域布局、供应规模、保障对象范围、主要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 

7、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住房保障需求建立住房保障土地储备制度,确保用地供应。列入土地储备的公租房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地性质。  第八条 公租房用地供应计划应当与年度土地出让计划相衔接。  土地主管部门在编制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时,应当将公租房建设用地总量、用地供应计划和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单列,对其中需要使用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和指标的,在下达指标中确保解决。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项目,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供应。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项目,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采取租赁方式的,可以按年缴纳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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