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口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管理办法》、《海口市工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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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海口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管理办法》、《海口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海科字[2007]4号各有关单位:《海口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管理办法》、《海口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市政府备案登记,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五日海口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指导方针,加快科技基础条件建设,适应我市科技发展需要,优化我市实验室的综合管理,推动实验基础设施这一科技资源的共享,保证实验室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我市科技创新体

2、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市组织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技术交流的重要基地。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我市科技发展规划,围绕我市科技发展目标,跟踪国内外科技发展前沿技术,针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自主创新科研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第四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和其他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机构建设的科研实体。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第五条重点实验室按照“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强化创新、择优扶持”的原则,围绕我市支柱产业、重点行业、相对优势的学术和技术领域进行重点建设。旨在提高我市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改善科研条件,增强科

3、技综合实力,培养并吸引一批高水平、高层次的科技人才,促进我市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第二章申请和审批第六条申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须具备以下条件:1、从事的研究开发活动属我市优先发展或重点发展的学术和技术领域,且在省内外有一定优势和特色。2、具有较好的科研基础,具备承担国家、省级和市级重点科技攻关任务的能力。3、有较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和一支结构合理、人员稳定的科研队伍。领导班子团结,具有开拓进取精神,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4、依托单位能保证实验室开展工作的需要,并能保证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及相应经费等配套条件。第七条申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需提交以下材料:1、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2

4、、可行性研究报告;3、建设计划、经费预算;4、其它相关材料。第八条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周期一般为二年。第九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科技发展规划,在申请单位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经考察调研,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经办公会审批立项后,下文批复申请单位组建市重点实验室,通知申请单位签订《海口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第三章运行与管理第十条市重点实验室的一经批复,须按《海口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本年度建设计划,年终提交本年度实施总结报告,并提交下年度建设计划。第十一条市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全面负责实验室工作。第

5、十二条市重点实验室应设立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决定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审定研究课题等。第十三条依托单位必须保证重点实验室有固定人员,稳定的科研队伍,并注意吸收青年科技人员参加。第十四条重点实验室应对外开放,加强与国内外相关研究领域的单位和人员联合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同时,对国家、省级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提出的实验要求,在不影响自身科研的情况下,应该提供服务。第十五条重点实验室应积极申报国家、省级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不断提高研究成果的数量和水平。第十六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具备条件的实验室,组织其申报国家级、省级重实验室。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市重点实验室申报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第四章经

6、费筹集与使用第十七条重点实验室应多渠道争取经费支持,鼓励其通过横向创收增强自身实力。第十八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给予经费支持,立项当年视具体情况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扶持经费,重点实验室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后,给予一定的经费奖励。第十九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资助的实验室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先进适用的仪器设备和软件,及引进必要的技术,不能用于其它开支。第五章考评和验收第二十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负责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评。对实施情况好的,加大支持力度;对实施情况差的,要求其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取消其重点实验室资格。第二十一条市重点实验室

7、建成后,应并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如期完成建设的市重点实验室组织验收。第二十二条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期结束后,仍未完成《海口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要求,或经组织验收,未通过验收的市重点实验室,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取消其市重点实验室资格。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实验室统一命名为“××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海口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海口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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