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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23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意见的.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为进一步增强政府立规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现将市房产局起草的《东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13年12月6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我局。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邮政编码:523888传真:22831352电子邮箱:dgsfzj@126.com东莞市法制局2013年11月27日附件1:东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东莞
2、市(以下简称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东莞市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监管。商品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也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维修及更新、改造的
3、资金,不得挪作他用。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第四条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所有权人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督的原则。第五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我市维修资金的统一归集和监督管理。市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我市维修资金的管理进行监督。第六条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在已签定维修资金监管协议的银行(以下简称专户管理银行)设立维修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按物业地址设立分户账,对我市维修资金的收取、存储、使用、增值和查询等进行统一管理。第二章交存第七条维修资金的交存主体和标准(一)在1998年10月1日(
4、《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至2003年8月31日(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施行前一日)期间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其首期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负责交存;在上述期间以外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其维修资金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业主负责交存。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其中:住宅40元/m2、非住宅50元/m2。(二)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其首期维修资金由业主和售房单位共同负责交存。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时本市房改成本价的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7层以下)住宅不低于
5、售房款的20%、高层(7层以上〈含〉)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第八条维修资金应当按规定交存至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的专用账户,以物业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号设分户账。维修资金户名格式为楼盘-幢号-房号。第九条收取维修资金,应由专户管理银行打印广东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以下简称专用收据)给业主作为交款凭证。第十条维修资金交存手续市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证、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合同备案手续、建设单位物留自用等业务时,维修资金缴存主体必须足额缴存维
6、修资金方可受理。(一)对新销售的商品房,购房者应按照购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存时间(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前)、交存金额等到专户管理银行营业网点交存维修资金。对已销售的商品房,业主或者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交存或足额交存维修资金的,应在本办法实施后到专户管理银行营业网点交存或补交。(二)新出售公有住房的,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维修资金存入专户管理银行的专用账户;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维修资金存入专户管理银行的专用账户。已办结入住手续的公有住房,未交存维修资金的,业主和售房单位应在本办法实施后,到专户管理
7、银行营业网点交存。第十一条维修资金使用后,业主分户账内维修资金的余额不足首期交存数额30%的,应当续交至首期标准。维修资金续交的主体为业主,由物业服务公司通知业主委员会,并通过业主大会续筹维修资金;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服务公司通知业主本人,要求其续交。第十二条因房屋转让等原因,引起业主变更的,维修资金交存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已足额交存维修资金的,该物业分户账中结余的维修资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维修资金户名不作更改;原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的余额,由受让人向原业主支付,双方另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房屋所有权办结过户手续后,受让人应当持
8、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等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账的业主姓名变更手续。(二)未交存维修资金或分户账中结余的维修资金不足首期交存金额,且买卖双方在物业转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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