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放调整五城区范围内城市道路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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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下放调整五城区范围内城市道路管理权限的实施细则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五城区经济管理权限工作部署,根据《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五城区经济管理权限的意见》(成委发〔2010〕4号)的精神,特制订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权限下放工作细则。一、调整后市、区管理的道路及桥梁(一)调整后市管道路:人民路、北新大道、蜀都大道、红星路、东城根街、新华大道、滨江路、迎宾大道、东大街、一环路、二环路、三环路。调整后市管桥梁:上述12条线路沿线的桥梁,以及区管道路沿线大桥以上桥梁(单孔跨径≥40米或多孔跨径

2、总长≥100米)以及特殊结构的桥梁(斜拉桥、吊杆拱桥、吊桥、钢-混凝土组合梁桥)。上述市管道路桥梁,除了市路桥经营公司管理的三环路及其桥梁外,其它道路桥梁均由市道桥处管理(含上述线路中与高架路一体化的连续辅道)。所有城市道路及桥梁上设置的可移动隔离栏杆(含市道桥处管理的既有人行道边缘埋设的交通隔离栏杆,不含二圈层区县管理的城市道路栏杆)由市道桥处管理。(二)调整后区管道路、桥梁:除了上述城市道路及沿线桥梁外的其它城市道路及中小桥梁(不含市沙河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沙河沿线道路桥梁),分别由所属的各区管理。(

3、三)按照以上管理范围,新建上述市管城市道路延长线(含桥梁)由市道桥处管理,新建其它道路(含中小桥梁)由所属各区管理。新建其它骨干城市道路、桥梁由市城管局、市建委等部门另行研究管理单位,报市政府决定。二、移交设施(一)本次移交按照“桥随路走”的原则,除大桥、特大桥以及特殊结构的桥梁外,其它桥梁(含立交桥、人行天桥、跨河桥)随道路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各区管理。(二)下放移交道路设施包括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含绿化隔离带缘石、人行道树池框、道路挡墙及防护栏杆等,不含道路上设置的交通隔离栏杆)、桥梁(含桥体栏杆,不含放置在桥面的可移

4、动隔离栏杆及桥面绿化隔离带内的植物、园林小品)设施,不涉及绿化、路灯等设施以及市容、路(桥)面清扫管理工作。(三)按照上述城市道路市、区两级管理划分原则,现由市道桥处管理的部分道路及桥梁绝大多数移交所属的五城区及高新区,川陕路新都段移交新都区;金牛区、高新区等区域内的个别城市道路及桥梁移交市道桥处管理。移交道路桥梁详见附件1《市管城市道路桥梁移交区管设施统计表》。三、移交工作(一)现市、区两级管理的道路按道路桥梁现状移交。对于道路破损严重的,由原管理单位负责适当维修后移交。(二)移交工作分为技术档案资料移交和现场设施移

5、交,资料和现场核实后,由交接双方签章完善手续。移交工作由市城管局组织,市道桥处和各区城市道路、桥梁管理部门参加,按照移交计划逐步移交,自2010年3月1日起,2010年4月底前完成。移交工作可参照《成都市城市管理局市管城市道路桥梁下放区级管理移交工作指导意见》进行。(三)按以上城市道路市区分级管理的划分原则,近期新建成的城市道路及桥梁,均移交相应的管理单位。(四)道路桥梁设施管理责任划分以签章完毕的“成都市市管城市道路桥梁下放区级管理交接表”的时间为准,之前由原管理单位负责,不得降低巡查和维护标准,签章之日起,由接收单

6、位负责管理。四、市级维护资金核算(一)既有市管道路及桥梁:按照“费随事走”的原则,由市城管局负责统计原市管城市道路及桥梁设施数量及下放各区道路及桥梁面积。依据2009年度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财政局下达的城市道路桥梁日常维护资金计划,按市道桥处下放区管道路桥梁面积比例,核算应划拨各区的道路及桥梁维护资金。(二)新移交城市道路及桥梁:除了本次市道桥处管理的道路及桥梁移交区管外,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市管理局关于成都市城市道路桥梁移交管理意见的通知》(成办函〔2006〕148号)市区两级管理划分原则,由建设单位直

7、接移交区管的新建城市道路及桥梁,其维护经费由市城管局负责于每年年底统计原应移交市管的道路桥梁的面积,作为核算新增市级维护资金的设施数量。市级划转各区维护经费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城管局另行制订。五、下放移交后城市道路桥梁管理相关工作(一)城市道路桥梁考核:移交后的道路桥梁暂不纳入行业考核,原则上三季度开始行业考核。(二)对于移交后的道路、桥梁管理,市道桥处等移交单位做好接收单位的咨询服务,指导接收单位做好道路维修管理工作,保证道路桥梁管理的连续性。(三)各区政府做好相应的下放新增城市道路、桥梁设施量的管理机构、

8、管理力量、管理经费、管理方式等调整工作,并与现有城市道路、桥梁维修管理统筹考虑管理工作,以做到城市道路桥梁下放调整管理后的管理水平稳定和提高,确保全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完好率不降低。附件:1.《成都市城市管理局市管城市道路桥梁下放区级管理移交工作指导意见》;2.《成都市市管城市道路桥梁下放区级管理交接表》;3.《城市道路下放区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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