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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23
《关于《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关于《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国务院法制办: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是涉及女职工权益的大事,《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的制定是《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施行23年后的首次修改,意义重大。《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体现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变化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新进展,有突破、有亮点,从开始征求意见以来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反响,体现了制定新条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但同时社会各界也对征求意见稿的一些条款产生较大的争议。作为推动性别平等的公益组织,我们对征求意见稿给予极大关注,并于2011年12月12日召开了由劳动法领域、性别领域、反歧视领域的专家和实
2、务工作者参加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研讨会。结合会议形成的修改意见,并结合实践探索和国外相关的立法经验,特提出修改意见9条,建议增加条款4条,共计13条,具体意见如下:一、对征求意见稿中具体条款的修改意见1、关于条例名称建议修改为:《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理由:第一,特殊劳动一词非法律术语,亦容易产生歧义;第二,该条例虽然以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劳动保护为主要内容,但不仅如此,还有女职工一般情况之下的劳动保护,如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第三,女职工劳动保护体现了国家对女职工更大范围的关注和保护,更有利于推动性别平等。2、立法目的及法律依据问
3、题10第一条原文: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建议修改为:为了维护女职工劳动权、生育权等各项权益,促进平等就业,保护其健康,根据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制定本条例。理由:该条例制定的目的不仅仅是保护女职工的健康,更重要的是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生育权,促进男女平等就业,因此应体现出这样的立法目的。劳动法无疑是重要的法律依据,而《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保护妇女权益的专门性法律,它明确在保护职业健康的同时,也要保障妇女的就业权利。性别歧视是就业和职业中非常突出的问题,其中重要原因就是女职工因怀孕、生产、哺乳而造成
4、对用人单位经济利益的影响,因此,对女职工特殊时期进行专门保护将彰显法律对实质平等的追求,促进在就业和职业中的性别平等。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分为两种修改意见。3、第一种意见,建议取消条例中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而在其下位法(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另行颁布。理由:为防止不当的禁忌劳动标准可能影响到妇女平等的就业机会,在制定限制妇女工作范围的规定时,应当谨慎评估其必要性。总体来看禁忌劳动的法定适用范围应该狭窄,并应基于科学的依据,而这个依据能证明确实造成对经期、孕期、哺乳期妇女及其胎儿或婴儿特有的危害,包括如何区别于男性,即它对男性应该是无害的,如果对男女劳动
5、者都可能有害,则不是女职工禁忌劳动的问题。如果把一个必要的劳动安全问题说成是特殊保护,既限制了女性的就业门槛,也不利于提高和改善整体劳动环境的安全性。此外,还应对禁忌劳动范围进行定期审查、修改,使之与最新的科学进展保持一致,以杜绝可能产生的不平等和歧视。10鉴于以上原因,禁忌劳动范围和标准应该根据现实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和更新,如果是在条例的位阶,其调整和更新的速度和频率都将受到很大限制,而部颁标准相对更容易进行修改和调整。很多国家禁忌劳动范围和标准的法律位阶都不高,其修改和调整不仅仅是定期的,甚至是即时的。4、第二种意见,如果不取消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则建议
6、对附录做出如下修改:1)删除附录第一条内容。理由:附录中女职工的禁忌劳动范围过于宽泛,建议体现以下原则:对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应基于构成对妇女或其胎儿(或儿童)特有危害的科学依据,除非有重要的、合理的原因,应审慎确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以免剥夺妇女平等的就业机会。比如禁止女性井下作业,随着经济和科学的发展,很多国家已取消,实践中也发现很多女工下井。由于在我国属于劳动禁忌,女工做这项工作就算违法,因此在现实中很多老板都在肆意盘剥她们,而她们也无法寻求救济,其结果是侵害了这些女工的权益。2)第三条第(一)项中的“乙内酰胺”改为“己内酰胺”。理由:这两种物质毒性不
7、一样,乙内酰胺为剧毒物质,是己内酰胺的20倍,是没有国家标准的。3)第三条第(二)项原文: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易导致流产或者胎儿发育畸形的作业。建议修改为: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作业。理由:有毒物质产生的后果属医学专业领域,没有必要在法条中规定。而且原条文的表述并不准确,抗癌药物和麻醉剂气体主要是导致自然流产率的增加,而己烯雌酚主要是导致癌症。4)第三条第(三)项原文: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建议修改为: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10理由:修改之后的内容更符合
8、现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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