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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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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职业病鉴定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职业病鉴定工作,切实保障职业病鉴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职业病鉴定公平、公正和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职业病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开展的职业病鉴定活动。第二章鉴定机构第三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立省职业病鉴定办公室作为省级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省职业病鉴定办公室设在省医学会,具体负责我省省级职业病最终鉴定及日常工作。第四条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行政
2、部门设立市职业病鉴定办公室,负责承担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工作。第五条职业病鉴定办公室是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组织职业病鉴定日常性工作的常设办事机构,职责包括:-32-(一)接受当事人申请;(二)组织当事人或者接受当事人委托抽取职业病鉴定专家;(三)组织职业病鉴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职业病鉴定相关文书的收发及其他事务性工作;(四)建立并管理职业病鉴定档案;(五)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职业病鉴定的其他工作。第六条省卫生计生委设立省级职业病鉴定专家库。专家库应当以取得各类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师为主要成员,吸收临床相关学科、职业
3、卫生、放射卫生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二)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职业病鉴定工作。省、市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在组织职业病鉴定时,应按程序在省级职业病鉴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第一章鉴定申请与受理第七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32-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做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的市职业病鉴定办公室申请首次鉴定。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
4、在接到职业病鉴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向省职业病鉴定办公室申请再次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第八条当事人申请鉴定时,应如实填写《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并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申请省级鉴定的还应当提交市级职业病鉴定书。当事人应一并提交身份证明,并提供身份证明原件查验。当事人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申请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办理人应提交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当事人为单位的,办理人应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当事人应对其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加捺指模并签名确认,注明与原件相符。第九
5、条职业病鉴定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发放《职业病鉴定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发给《补充材料通知》,通知申请人在10日内补充完整。申请材料补充齐全的,应当受理申请并组织鉴定。《职业病鉴定受理通知书》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鉴定办公室存档一份。-32-《补充材料通知》一式二份,由申请人签名确认后,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由鉴定办公室存档。第十条申请职业病鉴定的当事人在申请鉴定后提出撤销申请的,予以撤销;撤销后又再次提出申请的,如在鉴定申请期限内,可以接受其申请,如超过申请期限,不予接受其
6、申请。第十一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其职业病鉴定申请,向申请人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一)申请材料不齐全的,逾期不补交又没有书面说明正当理由的;(二)超过鉴定申请时效的;(三)不属于职业病鉴定机构地域管辖范围的;(四)未经过市级职业病鉴定直接申请省级职业病鉴定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一式二份,申请人执一份,鉴定办公室存档一份。第一章鉴定程序第十二条市职业病鉴定办公室受理当事人首次鉴定申请后,应及时书面通知原职业病诊断机构。省职业病鉴定办公室受理当事人再次鉴定申请后,应及时书面通知首次职业病鉴定的办事机构和原诊断机构。第十三条鉴定办
7、公室收到当事人鉴定申请之后,根据需要可以向原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首次职业病鉴定-32-的办事机构调阅有关诊断、鉴定资料。原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首次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交。第十四条鉴定办公室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在受理鉴定之日起60日内组织鉴定、形成鉴定结论,并在鉴定结论形成后15日内出具职业病鉴定书。第十五条当事人双方在鉴定办公室的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鉴定专家5名和候补专家2名。一份用信封封存,由当事人双方在封口处签名后存档,并在《抽取专家名单确认书》上签名确认;另一份留作鉴定办公室通知专家,鉴定工作结束后归
8、档保存。当事人也可以书面委托鉴定办公室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鉴定工作结束之前,抽取的专家名单应当对当事人双方保密。第十六条当事人缺席参加抽取专家但有正当理由且能及时通知鉴定办公室的,鉴定办公室可以另行安排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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