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支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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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支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北京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部署,进一步推动中关村南部(房山)科技创新城集聚高端要素,激发创新活力,强化企业主体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区政府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进步、科技成果转化、发明创造等方面的奖励或资助。奖励和资助预算按照区财政预算管理办法执行。第三条成立房山区科技

2、创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副区长担任,成员包括区发改委、区经信委、区科委(区知识产权局)、区法制办、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正职;区研究室、区农委、区住建委、区市政市容委、区教委、区文委、区旅游委、区卫生计生委、区商务委、区国资委、区金融办、区集聚办、区统计局、区审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房山工商分局、房山规划分局、房山国土分局、区投资促进局、区质监局、区科协、—11—房山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处、北京良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实业总公司、北京高端制造业(房山)基地管委会、北京石化新材料科技产业基地管委会、房山中央休闲购物区长阳核心区管委会、中国北京农业生态谷管委会、良乡高教园区管委会、北京西

3、南良乡物流基地管委会主管领导,负责全区科技创新工作及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科委(区知识产权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科委(区知识产权局)主任(局长)兼任,负责专项资金的组织申报、初审、专家评审,并提出专项资金支持建议方案。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统计关系均在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在本区从事创新创业、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第二章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和科技成果转化第五条鼓励科研院所入驻本区。对新落户本区,有固定研发场所、配套的实验仪器设备,且有明确促进本区产业发展课题任务,取得一定成效的国家级、市级科研院所,分别给予

4、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的资金支持。第六条—11—支持开展产学研用合作。对企事业单位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签订正式合作协议开展技术攻关,且项目已初步形成产品(服务)等技术成果的,择优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支持。鼓励本区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申领、使用首都科技创新券,并按开展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的业务合同金额,给予企业自筹部分50%的一次性资金支持,每个企业每年支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第七条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提升创新能力。(一)对年度内获批国家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的资金支持。(二)对年度内获批国家级

5、、市级大学科技园的,分别给予一次性60万元、30万元的资金支持。(三)对年度内创制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创制行业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联盟团体标准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金支持。(四)对年度内获批国家级、市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的资金支持。(五)对年度内获批国家专利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资金支持;获批北京市专利示范单位、北京市专利试点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1万元的资金支持。(六)对年度内获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资

6、金支持。—11—(七)对年度内获批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资金支持。(八)对年度内获批北京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金支持。(九)对年度内获批北京设计创新中心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金支持。(十)对年度内获批北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的,每项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资金支持。第八条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对区内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区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本区内的分支机构自主研发或购买科技成果在本区转化投产的,按其项目技术水平、产业化前景,择优给予项目投资额20%的一次性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第九条支持本区企业承担市级以上重大科

7、技计划项目。对年度内获得国家科技部、北京市科委立项支持,且具有产业化应用前景的重大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按其获得支持资金额度,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第十条—11—支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发展。对初创阶段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其每年开展的联盟工作按其行业影响力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其组织实施的重点项目一次性给予不超过投资额20%的支持。同一联盟每年累计支持资金不超过100万元。第十一条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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