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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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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工银瑞信信用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三年四月1工银瑞信信用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目录第一部分前言1第二部分释义3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7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9第五部分基金备案11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2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9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6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3第十部分基金的
2、托管36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37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39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44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45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50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3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5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56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1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63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64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65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项661第一部分前言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3、义务,规范基金运作。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
4、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三、工银瑞信信用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5、”)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67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6、规定为准。67第二部分释义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工银瑞信信用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工银瑞信信用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银瑞信信用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募说明
7、书:指《工银瑞信信用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工银瑞信信用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0、《销售办法》:指中
8、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4、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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