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个人工作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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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个人工作心得体会浅谈基层药品监督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基层是药品监督执法的前沿,层药监部门能否严格执法行政,直接关系到药品监管法律、法规能否全面准确的贯彻落实,关系到药品监管各项职能能否高效运转,影响着药监系统社会形象的树立。的实施,标志着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将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同时,也对基层药监部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出了新的要求。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是药监部门履行职责、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手段,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中,也对行政执法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基层具体的行政执法过程中却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贯穿于行政处罚的每一个环节。本人结合在基层行政执法中的浅薄经验,除尘滤布来

2、和大家共同探讨这些问题存在的形式:(一)证据材料收集不充分。全面收集涉案证据,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和基础。实施行政处罚,也只能对收集在卷的证据材料进行判断、分析、作出处罚决定,而不能凭假设或者猜测办案。但在基层执法实践中,部分执法人员在证据材料收集不充分的情况下,就作出了行政处罚,主要表现在:1、不注重收集当事人身份、资质的资料,在没确定当事人的身份的情况下就做出行政处罚。如把公司的业务员当作公司的法人代表,并让其在处罚决定书签字接受处罚等。2、在确定涉案药品货值金额时仅凭当事人的陈述,不注重收集相关的证据或其他材料(如物价标签等)。如在基层执法中,发现假劣药品开具物品清单,在标价时由当事人

3、报价,确定违法金额,有时候出现当事人报价比药品的进价还便宜的情况。(二)适用法律不完整或不准确。比较常见的情况是1、法律法规名称不规范,如以等简称书写形式代替法律法规全称。2、医疗机构使用假劣药品,没有援引第六十八条,而是直接引用第七十四、七十五条。引用条款不完整,没有到具体的款、项。压滤机滤布厂家(三)程序违法、步骤缺失。常见的问题有:1、陈述、申辩程序不履行,执法人员主观认为当事人陈述、申辩只是形式上的东西,在实际操作中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予重视,也不把陈述、申辩材料归进案卷。2、运用简易程序实施没收种类的行政处罚。第三十三条规定,只有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

4、下罚款或警告处罚的,可以采用简易程序,因而以简易程序实施没收种类的行政处罚是明显的程序违法。3、先通知后审批。在基层实际操作中往往都是先开通知书,后补审批表,根本起不到审批的作用。4、事先告知的时间不到,就作出处罚决定。这也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程序违法现象。针对当事人主动要求尽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也不能违反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必须在案卷中附相关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权的书面材料作为证据。(四)自由裁量权不适当。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自由裁量行为必须在法定的幅度内,且应是合理的、适当的,符合公正的原则。目前,这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在法定幅度内随意决定处罚数额,进行从重或从轻处罚时,根

5、本无证据支撑。自由裁量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滥用,从表面上看是合法的,但由于没有体现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原则,不符合立法的目的和原则,实质上是违法的。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我认为主要是因为我们药品监督的执法人员法制观念还不强,有些时候为了省事,往往忽略了法律的严肃性。这也和我们系统成立时间不长,执法经验不足有着必然的联系,随着时间的推移,办案经验的丰富,不断的完善各项制度,我相信这个问题可以迎刃而解。真正在行政执法中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合情、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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