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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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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所属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所属控股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规范职务消费行为,根据国资委《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分配[2011]159号)、《中央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分配[2011]209号)、《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国机人[2012]19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所属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范职务消
2、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㈠从严从俭,依法合规的原则;㈡预算控制,厉行节约的原则;㈢逐级管理,接受监督的原则。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企业负责人是指院属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院长(所长)、副院长(副所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第四条职务消费主要是指企业负责人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以及享有的待遇。包括公务用车、通信、业务招待、差旅、国(境)外考察等项目。第五条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要纳入企业年度预算内进行调控,严格控制职务消费水平,提倡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实行限额报销或预
3、算内实报实销的职务消费项目,企业要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制订限额标准和审核、报销程序,明确审核责任人。第二章公务用车管理第六条公务用车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公务活动配备的专用车辆,不含用于外事接待等其它公务用车。公务用车管理是指企业负责人公务活动专用机动车辆的配备、运行管理和处置。公务用车配备是指车辆的购置(租赁)、更新;运行管理是指车辆的保养、维修以及日常使用管理;处置是指车辆的报废、变价出售等。第七条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不应相互攀比,杜绝奢侈浪费。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被托管、重
4、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不得为企业负责人购置(租赁)、更新公务用车。第八条企业为负责人配置公务车不得超过1人1辆。为主要负责人配备排气量2.5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38万元以内的轿车;为其他负责人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28万元以内的轿车。企业采取统一调度等方式保障企业负责人公务活动用车的,视同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企业不得为负责人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第九条企业应合理控制外事接待用车和其它一般公务用车的标准。第十条企业负
5、责人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第十一条企业负责人正在使用的公务用车,若超过本规定配备标准的,在未达到更新或者报废标准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新任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或者现任企业负责人更新公务用车,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配备标准,从企业现有公务用车中调配。确无适合车辆的,可以为其购置(租赁)。在不造成新的浪费前提下,充分发挥现有公务用车作用。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对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养和维修,降低保养和维修费用。保养和维修费用不得以货币化方式发放给个人。对公务用车运行费用采
6、取年度限额管理的,运行费用超出年度限额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节余部分不得发给个人。第十三条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的保养和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发生的燃料费、停车和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稅等运行费用,实行年度预算范围内据实报销的管理方式。第十四条企业负责人本人提出自行驾驶公务用车的,企业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订企业负责人自行驾驶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加强对企业负责人自行驾驶公务用车的管理,不得为企业负责人发放自行驾驶公务用车的补贴。第十五条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的报废和变价出售等处置,应当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
7、公务用车处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七条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后,不得再以任何名目领取交通补贴。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加强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预算管理,每年编制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专项预算方案,报院总部备案。第十八条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专项预算方案,对公务用车专项预算方案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定期分析预算方案执行差异的原因,及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第十九条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管理情况、公务用车专项预算方案及执行情况纳入院监察审计部的监督检查内容。第二十条企业违反本规定,超编制、超标准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的,
8、扣减企业负责人20%的当年绩效薪金。企业违反本规定,为企业负责人发放交通补贴的,企业负责人应当予以全部清退。第二十一条第三章通信管理通信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因公务活动所发生的通信费用的管理。第二十二条通信费用主要是指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时所发生的通信费。包括因公务使用的住宅固定电话、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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