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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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包括公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参与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第四条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必须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分管其他业务的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一厂多机的,每机应指定一名安全生产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第六条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所在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安监、林业、工商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能和职责,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

3、理。第七条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资金用于保证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整改事故隐患,以及安全生产的宣传、培训、教育等。第八条木材加工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条件:(一)作业场所保持整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码放稳固,堆放高度不能超过2米,并设置围栏(可用木桩)加固,废料废物及时清除。(二)厂(场)区道路平坦、安全通道畅通,拐弯交叉口和险要作业地段设置明显交通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三)厂房、员工宿舍建设应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严禁使用危楼危房。(四)厂房和生产车间,物料堆放处必须在显眼

4、处悬挂安全生产警示标志,安全生产守则,安全操作规程。(五)机械和工作台等设备、设施的布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便于从业人员安全操作。(六)在空气不畅,容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可能造成人员窒息、中毒的厂房、洞室等场所进行作业,应当采取检测、通风、排气、专人监护等防护设施,并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具。(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具备的条件。第九条木材加工经营单位的用电设备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条件:(一)用电线路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从业人员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铺设,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二)机械的安装、

5、使用、修理和改造,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和标准,禁止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超期限和带故障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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