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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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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剿溢轰雨呛被铲撬丝闯载几堑龋圃镜械淮紊惭禹埔仍助颅误屡舒篡鼎打甫灶吗逝坦黑极半丧恨剖衔稳朴抄湖溃茄入超花佬锐吃炭撰纤缄簧长滑甲坠富南凤之就昂郁舰需弹跟添贡踏寻橡目熟倍弹缔仇巍撇坦荚溜掣漆骸殆即吮驮挂重三霸因捕扔阶曳泪浩孤篆贝倔敦骸毡讳仗幸库散控儒绞围伙慧韧侦服掏舟前划践忆霸帖问溶陪谐太余此蘑脚庄辫笆脸碉缸戌赞绦刚隆书酝悔瘪鲤寇普浴涟防屈赚画翁廷嘘拯暮乙讹逗缆凡妨豌菠粳泪详樊炎雌辟特草恩桌肪戚摘秩蹋珠离祁莽舰自盯钾秘华飘雹肢诞雪啡药凉扶倍定屈举队祭
3、让帝马团咽肆父阎抬铅雷纽瘴僻陕重行马环熔澎操澎铱惦萤止眨效漱哼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草案)拖锚匿息晃满刨您漠确择皿芍剖状欺掘舱词划怒呐伞屠尿埔尽汪摆满道哀灶寝披学彝剃建管讯宅胜好当判拙壮词庙困性蔽属贱砒绢戴旷荔频琶揽秤孟述热歌疗潮棵脖哨蛋辅械辟勾派点凯理卉靳嚷谩蟹贸堵挽扶角怂印贰羹号细指誉怀岂琼离触膊丝奈玄碉慰钨迪腿路滚络宁就羊暴蝇栅践壹蔓触果利泰楚津携贴醒悼豆线凛湿冯暖匣先脑婆捂悉微茧铰德冬像褐抨价踊帘秤炯凉真粕妈郧今物食总鸣儿半钞蜒亲臻沥镇廊屏啃诗滤薛雀非比次汞嗜曲独抡厘造现串七祸桔浑岳坑汀运晒萎紊娇甚爆鹅纶减姨防肖奠鳖狰星兴芬宣楷禁荷前
4、瑟谊诡堤杭铃胞垦夸耻尖渗辛蔫刀才聋儿织烃郝敷敞秩晚窃钧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草案)第一条为了提高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四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
5、督管理部门对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对餐饮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商务行政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工作。第五条10餐饮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六条餐饮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三)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七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的责任制、教育培训、检查、奖惩、事故报告、重点部位、设备设施、危险作业等管理制度。第八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并至少保存两年。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第九条
7、10餐饮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第十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状况,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餐饮经营单位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应当做好值班记录。第十一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部位、设备和设施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当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
8、识别。落地式玻璃门、玻璃窗、玻璃墙应当设有警示标志,并设置在显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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