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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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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兒童及少年保護輔導案例彙編◎委託機關:教育部訓育委員會◎承辦單位: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執行編輯:何祐寧陳麗如李惠娟李宏文黃韻璇謝文元蕭慧琳邱靖惠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日150第一篇前言觀察我國近三年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的受虐人數,已呈現逐年上升的趨勢,民國93年有7,837人,94年為9,897人,95年增加至10,094人。以95年為例,全國有13名兒童少年死於虐待,31名兒少死於家長攜子自殺,合計共有44個孩子因大人的不當對待而死亡;換算下來,平均每52分鐘就有一個孩子受虐,平均
2、每8天就有一個孩子死於大人施虐和攜子自殺!這樣的現象,代表台灣可能有愈來愈多的孩子遭到肢體傷害、性侵害、遺棄、疏忽或精神虐待等不當對待(maltreatment)。據內政部兒童局95年通報數據統計,在這些兒保通報案件中,由教育人員通報的案數為1,875件,佔整體之13.4%;再對照同年各縣市接獲的高風險家庭通報案件,由教育人員通報的案數佔整體之53.6%,其比例高達總案數一半以上,可見教育單位是非常重要的轉介單位。除了家庭,學校是學齡兒童少年駐足最久的地方,校方與學童接觸的時間長、機會也多。當兒少與
3、其家庭發生危機或異狀時,學校教職員、教保人員通常比其他單位的專業人員更快察覺,因此,教育人員是兒童少年保護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夥伴。「爸爸心情不好,又喝酒了,我好怕!」「如果我更乖、更聽話,是不是就不會再被打?」這些孩子的心聲,凸顯孩子沒有充分保護自己的能力,在家長或照顧者無心或無力照顧的情況下,他們往往是最無辜、最無助的受害者。每個成人如果多一份警覺、多一份關心,往往是孩子走出孤單和恐懼的一線希望。為使教育人員更熟悉兒童少年保護與高風險家庭預防性服務,教育部委託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兒盟
4、)規劃編撰「兒童及少年保護輔導案例彙編」,本彙編除詳細說明兒保通報流程、處理方式與各種可運用的資源外,更增加各類型案例分析與說明(如卡債家庭、新移民家庭、隔代教養、精神疾病、酒藥癮、中輟個案…等),期盼在教育人員因應兒童少年保護工作的各種情況與壓力時,能藉此獲得更多的指引與協助!150第二篇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通報篇第一章通報說明壹、什麼狀況下要通報?一、需要通報之狀況:(一)身體虐待任何由於照顧兒童及少年所造成的非意外性身體傷害,而導致兒童及少年死亡、外型毀損及身體功能損害或喪失,或讓兒童及少年處於
5、可能發生上述傷害之險境亦屬之,也包括來自過度及不符合其年齡、不適合情境的管教和處罰。(二)精神虐待包括辱罵、恐嚇、威脅、藐視或排斥兒童及少年;或持續對子女有不合情理的差別待遇;對兒童及少年福祉漠不關心,導致或可能導致兒童及少年身體發育、智能、情緒、心理行為及社會各方面發展上明顯傷害。(三)性侵害任何人對於兒童或少年為強制性交或猥褻,或對於未滿16歲之兒少所為合意之性交或猥褻者,即構成性侵害犯罪,需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法進行通報。惟對於未滿16歲之兒少所為合意之性交或猥褻而加害人未滿18
6、歲者,係屬告訴乃論,需由犯罪被害人或具有告訴權之人合法提出告訴。(四)疏忽因無知、無意或有意忽視兒童少年的基本需求,以致照顧不當,使兒童的身心受到傷害或可能受到傷害者稱之。其包括:1.兒童少年父母、養父母及主要照顧者未提供適當的基本生活照顧,致影響其生存權益,如食、衣、住。2.兒童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但未就醫,致影響其生命安全。3.六歲以下兒童遭獨留在家。4.兒童少年之父母、養父母及主要照顧者未提供適當的發展環境者,致其基本發展權益受損,如教育、早療、特殊教育、社會發展等。(五)遺棄兒童少年之
7、父母、監護人未提供基本生活需求,致其生命遭受威脅;或者兒童少年之父母、監護人將其棄置於親友或褓母處,未予聞問。150(一)其他濫用親權之行為兒童少年之父母、監護人帶領兒少行乞、流浪街頭、從事危險的活動、剝奪或阻礙兒少應有的受教機會、長期禁閉屋內、對兒少有不符合年齡之要求或期待、放任或帶領兒少出入有礙兒少身心之場所、使兒少接受不必要之檢查、手術或住院治療等。二、可提供諮詢之單位教育人員若是對兒童少年是否受虐、被疏忽有疑慮的情形,可向各縣市社會局、或各縣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先行詢問相關事宜。三、通
8、報時機學校常因不確定事件是否為真,而以為應先調查清楚再通報,但是又因為不知該如何查證事件之真實性,而延遲通報,導致學校或老師落入被裁罰的窘境。事實上,學校只要「懷疑」有兒童虐待事項即要通報,調查評估的工作會由社工人員接手。貳、由誰進行通報?一、一般社會大眾二、責任通報人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規定,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為兒少保案件的責任通報人,亦即在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時,這些人員必須在24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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