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若干突破的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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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公司法》若干突破的评析彭春莲,傅冰  关键词:公司法修改公司制度突破评析  内容提要:从比较法的视角看,新《公司法》是一部借鉴西方国家公司法的立法经验,总结我国《公司法》施行十余年存在的问题而制定的较先进的公司制度,在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治理结构、对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一人公司”的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确立等方面都有重大的突破。  我国新《公司法》是原《公司法》自1994年7月1日实施以来,我国立法机关第三次对这部法律作出修改,也是修改幅度最大的一次。修订《公司法》,对于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将提供十分重

2、要的制度支持。新修订的《公司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大突破。  一、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突破...  我国原《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采用的是比传统的法定资本制度更为严格的资本制度,在公司设立时,要求公司资本必须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且股东必须一次性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全部出资,不允许分期缴纳。但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并没有如我们期望的那样在保护交易安全上凸显其功效,而且还带来了一些无法回避的问题。综观现代各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类型,除传统的法定资本制外,主要还有授权资本制、折衷资本制。在现代各国公司法中,授权资本制和折衷资本制是更加富有生命力

3、的公司资本制度。新《公司法》借鉴国外现行资本制度的成功经验,在平衡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之间优劣的基础上,确立了一种类似于折衷资本制的资本制度。主要表现在:  (一)降低公司设立成本,较大幅度地下调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同时允许股东分期交纳出资  新《公司法》第26条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由以前的三档变更为一档,数额也由50万、30万和10万修改为人民币3万元。同时将原《公司法》中股东应当一次性足额交纳出资修改为股东可以分期交纳,但要求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的最

4、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同时,新《公司法》第82条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由以前的1000万元变更为500万元。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可以分期交纳出资,但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交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对公司法的上述修改既保留了法定资本制条件下。公司资本真实、可靠,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等行为的优点,又吸收了授权资

5、本制条件下。避免公司设立之初资本闲置、方便公司设立的长处,应该说是一种比较先进的资本制度。  (二)扩大了股东出资的财产范围,且对出资财产比例做出重大修改  新《公司法》第27条将原《公司法》股东出资的财产范围由限定性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变更为非限定性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扩大了股东出资的财产范围。在出资财产的比例上,将原《公司法》“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的规定修改为“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

6、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相应地,非货币出资额(包括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可以高达700%。  (三)股东人数限制发生了变化  新《公司法》第24条将原有限责任公司由两人以上50人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的“两人以上”取消,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由50人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取消了股东人数的下限。这是基于一人公司被纳入公司法的现实而作出的相对应的修改。对股份有限公司则由以前只规定发起人的下限(5人以上),不规定发起人的上限修改为发起人应为两人以上两百人以下,即修改了发起人的下限,增加了发起人的上限。...  二、在公司法人治

7、理结构方面的突破  从比较法上看,公司治理结构模式有三种:美国模式、德国模式和日本模式。我国《公司法》在公司机关设置上借鉴了日本模式,即三角制的治理结构模式,但鉴于原《公司法》存在的监事会作用不能有效发挥的问题,新《公司法》又引入了美国模式中的独立董事制度。新《公司法》在公司治理结构上的突破主要表现在:  (一)完善了股东会和董事会制度  1.放宽了股东会临时会议召开的条件。新《公司法》第40条将原“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条件修改为“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

8、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条件由四分之一变为十分之一,此规定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保护小股东利益,当其利益受损时,较少的表决权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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