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贪污罪与受贿罪区别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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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贪污罪与受贿罪区别之辩护黄家焱福建金磊律师事务所福建龙岩364000【内容提要】有人说:“只要有官员的地方就会有贪污受贿。”诚然,无论是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贪污贿赂始终是各国无法避免的社会问题。近年来,随着权利私欲的日益膨胀,越来越多的官员甘愿铤而走险,贪污受贿现象更是愈演愈烈,呈现高发趋势。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贪污罪的量刑标准和幅度作了明确规定,然而,对受贿罪却没有规定一个单独的量刑标准,而是依附于贪污罪的量刑标准。然而两罪毕竟是不同的犯罪,两罪在量刑和实践上存在很大的区别。因此作为一个刑辩律师如何就两罪之

2、间的主要区别作出有理有据之辩显得尤为重要。【关键词】贪污罪受贿罪区别辩护一、案情简介2007年初,连城县连政综(2007)66号永武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颁布实施。同年4月26日,连城县文亨乡成立文亨乡永武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协调小组。文亨乡福地村相应成立以文亨乡党委宣传委员、福地村挂村领导吴七星为组长,村支部书记李昌其、村主任罗积红为副组长,村两委成员罗传歆、罗积铭、罗土养、江道荣及村聘用会计童庆彪为成员的高速公路征迁领导小组。...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在2007年至2008年间,被告人罗积红、吴七星

3、、李昌其利用负责和协助连城县文亨乡福地村高速公路征迁安置工作的职务便利,在被告人邰小东积极协助下,采取冒用他人名字虚报、虚增征迁的坟墓数量、征用的土地面积和私自截留征地补偿款等骗取、侵吞的方式贪污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款。其中被告人罗积红伙同他人共同贪污计人民币336337元,个人得款计人民币105252.3元,个人贪污计人民币36121.5元,共贪污得款计人民币141373.8元;被告人吴七星伙同他人共同贪污计人民币302797元,个人得款计人民币53700元;被告人邰小东伙同他人共同贪污计人民币273451.5元,个人得款计人

4、民币38000元;被告人李昌其伙同他人共同贪污计人民币266819.5元,个人得款计人民币42000元。公诉机关提供了四被告人的供述、证人罗土养、罗传勋、罗积铭等人证言以及相关书证、帐证材料等证据,对四被告均以贪污罪的罪名向法院提起了公诉。笔者接受了本案被告人之一邰小东亲属的委托,作为其辩护人参加了本案的诉讼活动。在本案中,邰小东被公诉机关指控伙同他人共同贪污计人民币273451.5元,个人得款计人民币38000元。虽然邰小东个人得款仅计人民币38000元,然而根据刑法“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共同犯罪处罚原则,邰小东要为其共

5、同贪污的273451.5元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便意味着邰小东极有可能面临着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比之更严重的刑罚。事实上,公诉机关也在起诉书中建议法院对邰小东判处十年以上刑罚。...邰小东时年四十,若再被判处十年以上的刑罚,他的人生也许就这样早早地失去了意义。经过认真调取、查看笔录、会见被告人,笔者发现事实与公诉机关所指控的有出入。被告人邰小东不应定性为贪污罪,而应该定性为受贿罪,而且公诉机

6、关在认定共同犯罪数额方面也有差错。笔者开始感觉到了一份沉甸甸的责任,因为这关乎到邰小东的人生。辩的好,或许邰小东可以轻判,甚至可以恢复自由身;辩的不好,不仅邰小东因此而受刑,更是笔者作为一个律师的败笔。秉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神圣使命感,笔者从贪污罪与受贿罪犯罪构成上的区别着手,从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出发,与公诉机关据理力争。最后,法院采纳了笔者定性受贿罪的辩护意见,并且鉴于邰小东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对邰小东免于了刑事处罚。公诉机关不服,提起抗诉,被上级法院驳回。这起案件辩护的成功不仅让邰小东获得了自由,更让笔者再次深深体会到

7、了贪污罪与受贿罪的区别。二、犯罪特征之辩护纵观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邰小东的行为到底应定性为贪污罪还是受贿罪。鉴于邰小东的身份均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再讨论犯罪构成中的犯罪主体和犯罪客体已无多大实质意义。笔者主要是从犯罪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这两个犯罪构成中的核心要素及两罪的社会危害性与公诉机关展开辩论的:(一)犯罪客观方面之辩犯罪的客观方面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依据。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

8、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从两罪的客观行为表现来看,主要存在两点区别:1、两罪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利用职务的便利,但是利用职务便利的内容不同。贪污罪的利用职务之便主要是指利用其主管、经管、经手公共财物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受贿罪的利用职务之便则是指利用职权或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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