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特征及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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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贿罪特征、认定及辩护实务赵启峰律师一、受贿罪的概念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另外,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这种行为属于间接受贿,与直接受贿不同之处在于为请托人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从广义上来

2、说,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涉及受贿罪的罪名有五个,除了上述所说的(个人)行贿罪之外,还有以下四个罪名与行贿罪有关:(1)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上述单位在经济往來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2)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

3、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或者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4)介绍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

4、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是介绍贿赂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受贿罪与行贿罪直接相关,二者经常连在一起,历来是刑法的打击重点,尤其是经济往来中的商业贿赂问题,-直对我国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商业活动中的贿赂行为引发大量受贿、贪污等腐败问题,很多高级领导干部因此落马,不仅个人前途丧失,更为严重的是使国家遭受巨额损失。二、受贿罪的行为手段主要体现在受贿罪的四个特征,即犯罪的客观方而(行为模式)、犯罪客体(侵犯或破坏的社会关系)、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观

5、动机)、犯罪主体(实施犯罪的行为人)。(-)受贿罪的客观表现(行为模式)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另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所谓“职务上的便利”,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3J167号),既包括利用

6、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立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可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括直接利用本身职务具有的权力和利用担任一定职务具有的对其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具体來说,受贿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儿个特征:1>利用职务本身具有的权力,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即,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主动索取他人财

7、物,或者在未主动索取的情况下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主动索取包括强行索要或者一般性的明示和暗示;非法收受是指虽然没有主动索取,但在对方行贿时不明确拒绝被动接受。主动索取的主观恶性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的规定,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所谓“为他人谋取利益”,根

8、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T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3]167号),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岀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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